以“献爱心”、“买物资”为名实施诈骗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上海法治报 2020年02月24日

  据“封面新闻”报道,近段时间以来,有不法分子利用疫情,以“献爱心”、“购买防护物资”等为幌子发布虚假信息,诱骗他人转账,使消费者账户资金受损。封面新闻记者选取了两个被列入最高检首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邀请太琨律创始合伙人朱界平律师进行解读。

案例一:

1月27日,广东揭阳市发生一宗利用疫情捐献,在微信上注册假冒“武汉市慈善会”的公众号诈骗的案件。

1月29日晚,揭阳刑警支队在重庆奉节抓获嫌疑人蔡某(男,21岁)。经查,蔡某初步交代其假借“武汉市慈善会”的公众号诈骗100多宗,涉案金额8000多元。

2月5日,揭阳市公安局提请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2月6日,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对蔡某批准逮捕。该案被列入最高检首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二:

2月3日,应某某冒用“宁波鄞州二院女护士”的身份,通过微信结识了受害人吴某某,并向其透露自己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吴某某因疫情急需口罩,向应某某购买1万个医用口罩,被告人应某某使用另一微信号编造“鄞州二院仓库管理员”身份与吴某某交易,共骗得被害人吴某某6000余元。

2月5日应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2月6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向鄞州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月7日,鄞州区检察院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鄞州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并于当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该案被列入最高检首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以案说法:

朱界平律师表示,两个案例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涉嫌构成诈骗罪。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疫情期间,希望广大市民在保护好自己的同时,提高警惕,避免造成经济损失,一旦受骗要及时进行报案处理。  (钟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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