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喝酒惹的祸

上海法治报 2020年10月14日

  本期“案件写真”对爱喝酒的人士或有一些警示作用。一男子参加饭局未饮酒,饭局结束后将醉酒朋友送到家附近,未料该朋友次日被发现死于路边,男子遂被死者家属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未饮酒者对饮酒者有保护义务,男子放任已饮酒过量的朋友在原住址楼下自行回家,以致事故的发生,对此也存在一定过错,承担部分责任,判赔7万余元。

然而男子对法院判决仍不服。究竟该不该赔偿?笔者找到一起类似的案件。

死者叶某是一名  “80后”男子,2018年7月一晚,叶某与朋友魏某等人到厦门一餐馆用餐。叶某与魏某等4人一起喝了2斤多高粱酒。餐后,朋友陆续乘车离开,叶某就独自步行到高崎渔港靠近车辆入口位置设立的“游艇专用停泊区”标牌附近,坐在了护轮坎上。次日下午,叶某被发现溺水身亡。不久后,叶某父母从叶某的酒友魏某等人处获得了27万余元赔偿。但叶某父母认为,相关单位也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因为发生事故的游艇专用停泊区未按国家标准设置,而且事发之后才加装了护栏。叶某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76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叶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判决两单位共同赔偿叶某父母丧葬费等合计71万余元。

醉酒不幸身亡,连未尽到防范义务的单位都要赔偿,何况是熟识的朋友呢?王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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