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同事丈夫打伤申请工伤遭拒赔

上海法治报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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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刘家杭

“单位是我家,人人爱护它”,这个口号大家应该都不陌生。但当有人侵害单位利益,试图将集体财产私人占有时,你是否会挺身而出,及时制止?

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悉了下面这个案件:宁震因保卫单位配发的平板电脑,而被打伤。他的工伤鉴定申请,遭到当地人社局的拒绝。于是他将人社局告上法院,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认定自己为工伤。

平板电脑引发争执

宁震与吴静是安徽省铜陵市工商银行百大支行的员工,在某天交接班期间,两人就“工作使用的平板电脑的使用权归属问题”发生争执。

宁震认为,该平板是因工作需要,而由单位统一配发的,所以平板属于单位所有,且仅能用于工作使用。这种观点遭到吴静反对,两人遂发生口角冲突,进而相互推搡。

随后,吴静打电话告诉老公林海。林海到达百大支行后,直接来到宁震所在的小会议室,一拳将宁震的2颗牙齿打掉。在双方扭打的过程中,宁震的一根肋骨又被打折。后经鉴定,宁震的口腔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肋骨骨折为轻微伤。

究竟是否工伤?

对于自己受伤的原因,宁震认为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被第三人故意伤害所致,并非打架致伤。且事件的起因并非是单纯琐事,而是工作上的平板电脑使用权归属问题。自己理应被认定为工伤。

对此,作为被告方的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则指出:首先,宁震受伤系因与林海因个人原因打架所致。此前其因“平板电脑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与吴静发生纠纷,但并未受伤。

相反,其受伤是因为与吴静发生纠纷一事,被林海知道后,林海出于情感等因素暴力致其受伤。这属于因个人琐事引起的纠纷,与履行工作职责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例规定。

其次,事发时间属于宁震的“下班时间”。故本单位对宁震受伤不予“工伤”的认定并无不当。

据国务院法制办对《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第三款的释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对该职工进行暴力的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不安全设施而造成的伤害等。

法院:不予认定工伤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负责其辖区内工伤保险工作的法定职权。本案中,宁震与林海因琐事发生纠纷的地点虽在工作场所内,但已在下班时间,且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范畴,故宁震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所以,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此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合法。而宁震请求撤销涉案行政处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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