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翟梦丽 通讯员 郝白婷
本报讯 孙先生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与4S店签署协议,4S店承诺完成上牌义务,否则孙先生便可全额退款退车。但到了约定时间,4S店却迟迟不能履约。孙先生便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日前,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驳回了孙先生的诉求。约定解除条件已达成,为何没能解除合同?
2019年6月份,孙先生从某4S店购买比亚迪唐新能源汽车一辆。2019年11月,孙先生和4S店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4S店承诺于同年12月份完成上牌,如无法完成,可“全额退车退款”。至期,4S店未完成上牌义务。孙先生认为,4S店未完成协议约定义务,遂向一审法院起诉并提出诉请:解除合同;孙先生退车4S店退款;4S店支付孙先生补偿金及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约定的角度而言,孙先生提出的解除合同的主张,与2019年11月《协议书》约定内容是相符的。但是,结合本案实际:首先,涉案车辆已经于2019年6月交付孙先生,其间4S店向孙先生提供车辆行驶的临时号牌,该车辆可以上路行驶。当然,使用临时号牌的车辆,在本市区域的通行线路和通行时间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其次,若解除合同,则涉案车辆将会成为一辆二手车,4S店再行销售该车辆时,车价会存在较大幅度的贬损。在孙先生可以要求4S店承担其他的逾期上牌违约责任,并足可以弥补孙先生因此所受损失的情形下,孙先生坚持要求解除合同并据此提出其他有关主张,显有不当。
综上,4S店迟延上牌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并未影响孙先生合同目的的实现,故合同不宜解除。最终,法院对孙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并据此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判决后,孙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