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被他人盗用发不良言论如何维权
前段时间,有人盗用我的信息登录域外社交媒体,并发表了不良言论。涉及发布不良言论的账号所捆绑的手机号的确是我的,但我从来没有注册过域外社交媒体。最近,警察找到我,让我签了保证书。但我并没有做错什么事,请问,这会对我的名誉有损害吗?我该如何维权呢? 梅先生
【解答】
梅先生,您好!根据《民法典》第1195条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建议您可以向该社交媒体后台运营者投诉,如果能固定相应的证据和实际用户的真实信息,可以采用实时报警并诉讼到法院的方式予以维权。
拆迁房分配起纠纷父子竟然反目成仇
父亲的老房产拆迁后分得4套房产,当时因为我的婚姻不太稳定,父亲在与哥哥商量后,以哥哥的名义网签了3套房,另一套在父亲名下。父亲和哥哥约定,等过几年卖掉一套房把钱给我,哥哥当时一口同意。网签时,哥哥在自己名下网签一套,在他的儿子名下网签了两套,父亲名下网签一套。如今,父亲让哥哥卖房将钱给我,哥哥虽然答应了,但是嫂子不同意,并直接与父亲翻脸,双方多次冲突并报警(有出警记录)。现在哥哥不与父亲来往,也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老房产是父亲的产权,拆迁后的这种行为属于赠与行为,但是现在赠与行为进行中要求暂停这种行为,法院会支持吗?秦女士
【解答】
秦女士,您好!依据您所述的情况,如果您的哥哥及其家庭在老房产中没有任何征收利益,则以您哥哥及其儿子名义网签的3套房产属于您父亲的赠与行为。依据《民法典》第659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又根据《民法典》第209条的规定,房产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该网签的3套房屋所有权人并不是您哥哥这个小家庭的。按照您所述,如果您哥哥对您父亲亦不履行赡养义务,则您父亲可以考虑对前述3套房屋的赠与行使撤销权。
租赁时间未到期提前退租想退款
我在农贸市场中租赁了一个摊位,提前预付了半年的租金,当时付款后对方给了我们收据,但没有签任何的租赁合同,对方曾口头告知我这个摊位不能转租不予退费。现在家中有事不再摆摊了,半年的时间还没有到,不打算租了,请问剩余的租金费用能不能索回? 刘先生
【解答】
刘先生,您好!根据您所述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707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同时,该法又规定,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如果您和对方没法确定租赁期限到底是多长时间,建议您尽快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您不再租赁摊位了,以避免对方损失的扩大。同时,您可以与对方协商退还剩余租金费用的事宜。
购买游戏账号竟被恶意收回
我在某官方交易平台以“以卖家设置的拍卖方式”购买了一个QQ区王者荣耀和平精英游戏账号(使用权和所有权),总价1万元。没想到的是,账号刚到手,就被卖家恶意收回了(通过身份账号挂失然后收回的),期间有交易证明证据,也有相关的协议。我该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找回购买的账号使用权和所有权? 罗先生
【解答】
罗先生,您好!根据《电子商务法》第27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据此,您可以与交易平台方面沟通,看交易平台能否在线解决此问题。如果不行,依据该法第61条的规定,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那么您可以要求平台提供卖家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通过起诉到法院的方式解决纠纷。
私自在小溪上搭桥小孩过桥落水溺亡
我家所住的村里有一条小溪,村口的小卖部老板为了行路方便,私自用预制板搭了一座临时的桥。由于是私自搭建的,所以没有什么安全性可言。前阵子,两个6岁左右的小孩过预制板桥到小溪另一边去玩,其中1人不幸掉水里溺亡。这座桥宽仅50厘米左右,也没有任何防护措施。请问,小卖部老板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马小姐
【解答】
马小姐,您好!根据您所述的情况,小卖部老板为了行路方便,而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私自搭建临时桥梁并没有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如果溺亡孩子的父母没有尽到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管责任,或者两个孩子是嬉戏打闹,大意造成的落水溺亡,实务中会减轻小卖部老板的赔偿责任。因此,溺亡孩子的父母可以和小卖部老板协商赔偿事宜,如果最终双方协商不成,可以诉至法院解决此事。
包掉在公交车找到时钱没了
我媳妇带孩子(10个月的婴儿)坐公交车,把包落车上了。报警后通过查看监控发现是被后座的男子拿走了。此后,包在一个垃圾桶里找到,只是里面的现金(3000元左右)没有了,还好其他的东西都在。警察说没办法证明钱是被后座男子拿的,请问就没别的办法追回了吗?池先生
【解答】
池先生,您好!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因故意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知道后座男子的身份信息,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该男子返还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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