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上海法治报 2020年11月02日

  □北京中产律师事务所  李顺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近年来,围绕婚姻中彩礼问题的讨论,常常会引发公众的关注。而夫妻离婚时,也经常会出现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那么,是不是索回彩礼都会得到法院支持呢?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指向性,必须是基于风俗习惯、为最终缔结婚姻关系而支付的。

因此,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首先应分析确定是否属于彩礼,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此外,实践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只限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或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因此在涉及彩礼返还的诉讼中,被告往往提出原告不是实际给付人或自己不是实际接受人,但由于彩礼给付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的,因此法院对此抗辩通常不予采信。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

虽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符合条件时,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彩礼可能已用于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因此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使用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换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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