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上海法治报 2020年11月09日

  □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朱慧  陈慧颖

保证期间是非常重要的,债权人千万不能忽视保证期间,并且注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否则就可能前功尽弃了。

我国《民法典》将保证合同作为典型合同的一种,进行了专章规定,债权人在行使权利时一定要注意该章规定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关系。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可以中断,特殊情况下可以中止、延长。

保证期间的长短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短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实施后,如果约定保证期间为  “直至债务还清为止”,就属于约定不明了,保证期间就不再是担保法解释所认定的两年,而是变为六个月。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否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诉讼时效则是法定的,一般为三年,当事人不能自行约定。

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诉讼时效,则属于无效条款。

当事人应当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如果超过诉讼时效不主张的,则其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保证方式的不同,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也不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关系,也因保证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对于一般保证,因其具有先诉抗辩权,如果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那么应当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则是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按照法律规定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就不承担保证责任了,也就不需要再考虑诉讼时效。

债权人只有在保证期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主张了权利,才涉及诉讼时效问题,债权人应当在诉讼时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过了诉讼时效,保证人就能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从而不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保证期间是非常重要的,债权人千万不能忽视保证期间,并且注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否则就可能前功尽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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