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有“商业秘密”意识

上海法治报 2020年11月09日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赵  虎

最后还是要提醒企业,知道哪些东西能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仅仅是第一步,此后还涉及保密制度、管理制度设计和高管培训等内容,要完善相关制度并非易事。

如今很多企业都有了保密意识,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又分为两类:

一类是把什么东西都当做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做了许多无用功;另一类是只有商业秘密的意识,却无法落实在行动上。这两种都是不可取的。

企业不但要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还要有保护商业秘密的行动,最关键的是要知道哪些东西在法律上有可能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才能有的放矢。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这些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需要四个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具有实用性;4.经过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根据上面的法律规定,不能或者不宜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有以下这些:

首先是专利。商业秘密要求不为公众所知悉,专利授权的前提是公开,只有公开专利的技术方案才能得到保护。

其次是能被反向工程破译的产品。对于能够被反向工程破译的产品,企业最好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进行保护。

再次是行业内通识的商业信息或商业技巧。对于行业内通识的商业信息和商业技巧,也许企业获得这些信息和技巧也花费了许多金钱和时间成本,但通常不能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

最后是通过违法手段取得的商业信息。

那么,哪些是有可能或者说应优先考虑作为商业秘密的呢?

首先是制造产品的方法和工艺。

制造产品的方法和工艺是可以申请专利的,叫做方法专利,属于发明专利的一种。

有些制造产品的方法和工艺申请为专利保护起来比较有利,但也有些更适合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其次是不容易通过反向工程破译的某些产品“秘方”。

最后是独特的客户名单等商业信息。

企业的一些独特的商业信息,比如客户名单等,有不同于行业一般商业信息的特征,可以考虑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

最后还是要提醒企业,知道哪些东西能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仅仅是第一步,此后还涉及保密制度、管理制度设计和高管培训等内容,要完善相关制度并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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