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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作为司法外解决争议的方式,其本身所具有的契约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决定了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案件类型集中,格式条款频引争议;撤裁案件占比高,程序异议居首位;支持仲裁国际化发展,域外仲裁支持率高。
本期“专家坐堂”聚焦广东省广州市近年来的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规范和推动地区仲裁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1
网络主播与公司签合同
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王梓鉴与虎牙公司等签订《虎牙主播独家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了合作方式、款项支付、直播时长等内容,王梓鉴以该合作协议实际上系劳动合同,仲裁无权管辖为由,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
王梓鉴与虎牙公司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建立商业活动独家合作关系,以利益分成的方式获取合作费用,且王梓鉴可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等,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系商事合作关系。因此《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法院裁定驳回王梓鉴的申请。【法官说法】网络直播作为新业态,带来了大量的就业机会,是新媒体的典型代表。网络主播与直播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劳动合同还是商事合同,这一定性对该行业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大影响。该案确定了此类合同属于商事合作合同,具有可仲裁性,较好地支持和推动了新业态发展。
案例2
当事人可通过起诉
放弃仲裁效力认定
中西医医院与中仁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并约定了仲裁条款。在合作过程中发生纠纷后,中仁公司向法院起诉中西医医院,案件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在中西医医院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中仁公司申请撤诉获准许。之后,中仁公司又向广州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中西医医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案涉仲裁条款原本有效,但中仁公司向法院起诉并经两次开庭审理,双方均未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放弃仲裁协议,故案涉仲裁条款无效。
【法官说法】
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被放弃后即失去效力。对于仲裁协议经一方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又撤诉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存在法律空白。本案典型意义在于确认当事人可通过起诉和应诉的方式表达放弃仲裁条款的意愿,该仲裁协议被放弃后即失去效力。当事人如约定仲裁协议,应谨慎选择争议解决方式。
案例3
合伙企业接受仲裁
合伙人不必然受约束
2012年,喜燃公司与味缘美食店签订《供气合同》,约定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之后味缘美食店拖欠喜燃公司货款。2015年,罗雄军等人与味缘美食店原合伙人签订转让出资合同,取代原合伙人成为新合伙人。喜燃公司以味缘美食店、罗雄军等作为被申请人,向清远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时,喜燃公司提供的罗雄军送达地址为味缘美食店的住所地。清远仲裁委向上述地址邮寄了仲裁文书等,但均被退回。清远仲裁委未向罗雄军的身份证地址寄送上述材料,亦未公告送达。在清远仲裁委缺席裁决后,罗雄军以其不是《供气合同》的当事人,仲裁条款对其无约束力、送达程序违法等为由,申请不予执行案涉裁决。
清远仲裁委在按味缘美食店的住所地向罗雄军邮寄材料被退回后,未依该委仲裁规则的规定,向罗雄军的身份证地址送达,亦未公告送达,即缺席裁决,使罗雄军无法行使举证和答辩的权利,清远仲裁委的送达违反法定程序。另外,罗雄军并非案涉《供气合同》的当事人,亦未作出接受该合同仲裁条款约束的意思表示。因此,案涉仲裁条款对罗雄军不具有约束力,故裁定不予执行案涉裁决。
【法官说法】
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之间为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合伙企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但合伙企业以自己名义所作的接受仲裁的意思表示并不当然对合伙人具有约束力。本案旨在提醒当事人在处理涉及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案件时,应注意区分仲裁协议对二者的不同效力,以免发生管辖选择错误。
案例4
网络仲裁提供方便
不得忽视程序正义
张梅兰夫妻与信托公司签订《贷款合同-房屋抵押》,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广州仲裁委进行网络仲裁。该委《网络仲裁规则》规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于十五日内将《网络仲裁规则》等发送当事人。在信托公司向广州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后,该委向二人电子送达了除《网络仲裁规则》之外的其他仲裁文书。二人以该委的送达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撤销裁决。
仲裁规则是当事人从事仲裁活动的程序性规则,广州仲裁委未向二人送达《网络仲裁规则》,使其无法及时了解在仲裁程序中应享有的权利,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属于仲裁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裁定撤销案涉裁决。
【法官说法】
网络仲裁是利用互联网等网络技术资源为当事人提供仲裁服务的网上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书面审理,案件的受理、送达、答辩、证据交换、裁决等程序均在网上完成。近年来,面对日益爆发的商事案件,仲裁机构探索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仲裁效率值得鼓励,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必须得到充分保障。通过此案,旨在提醒仲裁机构在程序上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因追求效率而忽视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
案例5
当事人隐瞒证据
影响公正裁决
广州仲裁委受理了易梅的仲裁申请,确认其与陈竹妹之间案涉300万元款项往来系民间借贷,裁决陈竹妹需向易梅返还相应借款本息等。在仲裁过程中,易梅明知陈竹妹的联系电话,但未向仲裁委提交,仲裁委向陈竹妹公告送达并缺席裁决。易梅还隐瞒了《委托投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等证据,案涉300万元款项实际上系易梅自行购买的基金产品,并非借款。陈竹妹以易梅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裁。
综合《委托投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易梅个人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能够印证陈竹妹关于案涉300万元款项系易梅自行购买基金产品的陈述高度可信。且易梅不向仲裁庭提交陈竹妹的电话,导致陈竹妹未能到庭参加仲裁,亦未能举证和答辩。易梅故意隐瞒上述证据导致仲裁庭可能错误认定案件关键事实,影响公正裁决,故裁定撤销裁决。
【法官说法】
在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为了获取对自己有利的裁决,可能采取隐瞒对己不利、对对方当事人有利且不为对方掌握的证据,进而影响仲裁庭作出公正裁决。当事人隐瞒证据的行为,达到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程度,构成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仲裁裁决将会被撤销。当事人应当诚信参与仲裁,如实举证,反映客观真实情况,否则将弄巧成拙,自食其果。
案例6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
应及时主张权利
达晖公司与朱慧红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作出案涉裁决。2017年7月17日,法院受理达晖公司的执行申请。2017年11月6日起,正荃公司多次以案外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和复议均被驳回,法院最后一次驳回其执行异议的时间是2018年12月29日。2019年7月1日,正荃公司作为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案涉裁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的,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正荃公司早在2017年11月6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时,已经清楚知悉法院对执行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但直至2019年7月1日才提出不予执行裁决申请,已明显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故裁定驳回其申请。正荃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被驳回。
【法官说法】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是一项新设立的仲裁司法审查制度,为善意案外人提供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申请期限为案外人知晓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案外人在执行案件中对执行行为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复议,均不能产生中止或中断该申请期限的效力。案外人应充分注意该申请期限,及时主张权利,以免权利过期。
案例7
仲裁当事人相互串通
恶意拖延裁决执行
农商银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广州仲裁委申请仲裁,对方当事人苏友兴、陈苏兴、苏友枝、苏友权、苏炽平、陈女之间是亲属关系,彼此有联系,苏友兴是番禺顺兴公司法定代表人,皮革加工场是关联企业。番禺顺兴公司、苏炽平、陈苏兴、皮革加工场先后向法院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法院均作出裁定驳回各案申请。在广州仲裁委作出案涉裁决后,陈女、苏友兴、番禺顺兴公司、苏友权又先后向法院申请撤销案涉裁决。经审查,四案申请人申请撤裁理由基本相同,在法院对四案作出裁定后,陈苏兴又以基本相同的理由申请撤裁,并称对于法院之前受理的申请撤裁案件情况均清楚,但仍然坚持申请撤裁。
苏友兴一方多名当事人之间为亲属关系,彼此之间互有联系,且清楚前面多个撤裁申请已被驳回的情况下,陈苏兴又以基本相同的事由申请撤裁,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实属滥用权利。法院裁定驳回申请并认定陈苏兴的行为妨碍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浪费司法资源,依法予以罚款2万元。
【法官说法】
仲裁司法审查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给予仲裁当事人一定的救济途径,以保护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仲裁当事人之间相互串通,针对同一仲裁先后提出仲裁异议,又先后以相同理由申请撤裁,恶意拖延裁决的执行,既严重影响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又极大耗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依法应予严惩。该案提醒仲裁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合理行使权利,否则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综合广州法院网、南方都市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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