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公开邻居签字版协议遭拒绝

动迁户状告房管局被驳回

上海法治报 2020年11月24日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因担心自己签协议吃亏,一动迁户要求房管局公开邻居的协议,并且必须是签名版的协议。而这一要求却因涉及隐私,且邻居明确拒绝公开而未达成。为此,该动迁居民将房管局告上了法院。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签字属于隐私,原告居民所要了解的征收信息也已公开,因此驳回了该居民的全部诉请。

市民黄先生的房屋原本位于徐家汇路上,2017年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作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黄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黄先生表示,为了解征收补偿的真实信息,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向黄浦区房管局申请公开邻居张先生家的签约协议。而且黄先生还明确要求只接受张先生签字版的协议,而非网上公示的没有双方签字的信息。黄先生认为,此举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防止房屋征收部门滥用权力,让被征收人互相监督,实现所有被征收人公平补偿。但黄先生的要求却遭到了房管局的拒绝,为此黄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告知并要求房管局重新依法公开回复他的申请信息内容。

而被告黄浦区房管局则表示今年3月收到了黄先生的申请,要求获取“根据政府信息相关规定要求公开张先生家已双方签约履行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全货币补偿信息。因疫情问题,要求书面邮寄提供双方签订的上述补偿协议完整复印件(不是网上公示没有双方签字信息)”。房管局收到申请后,致电张先生,告知欲寄送权利人意见征询书征询是否同意公开,并询问第三方邮寄地址,张先生明确拒房管局邮寄权利人意见征询书及告知地址,且不同意公开自己签字版征收补偿协议。于是,今年4月黄浦区房管局作出了告知并送达黄先生。告知答复表示:经审查,黄先生所申请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经征询权利人意见,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黄浦区房管局决定不予公开。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告黄浦房管局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因黄先生申请获取的征收补偿协议还涉及第三方签名等要素,个人签名笔迹具有特殊性,房管局以此认为涉及个人隐私而征询第三方意见并无不妥。法律规定应当书面征询权利人意见,但基于第三方已经搬迁且明确拒绝公开其户签字版征收补偿协议,并拒绝提供现邮寄地址的情况,法院认为,房管局电话征询第三方意见并录音形成书面记录,征询过程尚属合理。房管局今后应当遵循征询书制作及送达程序,在穷尽相应方式后才可口头征询意见,并在应诉过程中加以证明。故被诉告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明显不当。

至于黄先生认为房管局应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予以公布,黄先生还提出即使涉及个人隐私也要公开,法院认为,如果与隐私权相对的公共利益足够重要,则允许隐私权为公共利益让步,黄先生要求获取的征收补偿协议涉及的征收项目,相应的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已经在征收基地触摸屏主动公开,黄先生对邻居的补偿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均可得到保障,并无必须获取该基地内其他被征收人签字版征收补偿协议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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