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分手之后怀恨在心 竟砸坏恋人现男友车辆

法院: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应承担全部责任
上海法治报 2020年11月25日

  □见习记者  翟梦丽  通讯员  张欣

本报讯  和前男友分手后,开始新一段恋爱本是情理之中,没想到前男友对此怀恨在心,更来到自己居住的小区将现男友的轿车损坏。日前,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案,判决毁坏他人轿车的小王承担全部责任。

小雅与小王本是一对恋人,后因一些原因分手了。分手后的小雅与小李开始了另一段恋情,某日,小李驾车来到小雅住的小区探望,将小轿车停在小区门口,待小李准备回家时,发现车辆的前挡风坡璃和驾驶室左侧玻璃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小李气愤之下旋即报警。经公安机关调查,“幕后黑手”指向了小雅的前男友小王,之后小王被公安机关抓获。

原来,小王因对小雅与其分手并很快与小李在一起怀恨在心,看到小李的车后,遂用石头将车玻璃砸坏,还将前后两车牌掰断拿走。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5147元。小王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小李就民事赔偿方面向小王提出交涉,小王不同意。后小李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王赔偿拖车费900元、修车费8700元,合计9600元。

对于修理费与评估费不一致,小李认为,自己的车辆因此在修理店花费了8700元,这是实际支出,小王应按此损失金额赔偿自己。

小王辩称,小雅原系其未婚妻,但是因为小李的出现,小雅变了心,与其分手,所以其对小李的“第三者”行为怀恨在心,也是其砸坏小李车辆的根源所在。另外,小李主张的车辆修理费和拖车费金额高于市场同类车辆的修理报价,并且车辆有多年使用的折旧,因此应当考虑折旧后的损失,而非替换为新零部件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王的行为对原告小李所有的车辆造成损坏,应对小李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对于车辆损失,因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已经进行了评估,认定车损为5147元,故应按照该金额予以确定;对于拖车费900元,具有关联性及合理性,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小王赔偿小李车辆修理费5147元、拖车费9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后小王自动履行了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行为人因过错行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还会构成刑事犯罪。本案中小王的过激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同时还应当对他人的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真是损人不利已,小王因此也付出了代价。在此也提醒大家,遇事莫冲动,法纪放心上,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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