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文某支付给原告杨某房屋占用费3000余元。
2017年2月,原告杨某与被告文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一间店面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3年,月租金为6000元。合同到期后,原告欲自行使用该店面,遂决定不再与被告续租。原告通过多种方式通知被告不再续租,并多次要求被告在合同到期后腾出房屋交还原告,否则将按照每日500元的费用收取房屋占用费,但被告均置之不理,杨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合法的租赁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承租人未及时腾房,继续占有适用承租房屋的,应当支付逾期腾房的占有使用费给出租人,被告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一个月后完成腾房,原告要求被告按500元/天支付房屋占用费缺乏依据。综合考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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