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而状告人社局的行政案件。一审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维持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7年年初,李某平成为和丰公司搬运工。2018年8月28日9时许,李某平在公司给货车上货期间不慎从货车上摔落至地面,致III级脑外伤、多处骨折等。2019年8月17日,李某平向枣阳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认定李某平受伤为工伤的决定。2020年4月13日,和丰公司认为李某平受伤是货车司机的过错所致,应由货车司机赔偿。其与李某平系临时雇佣关系,不服工伤认定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平2018年8月28日在和丰公司给货车上货时受到伤害,枣阳市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李某平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适用法律正确。王睿卿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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