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沈斌倜
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单方调岗的条款,应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因而归于无效。
用人单位能不能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答案是肯定的,用人单位是有权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的,但这一权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行使。
调岗分为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和双方协商一致进行调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上述条文的第一款中提到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既然是“安排”,就无需与劳动者协商,但应满足合理性和必要性等条件。
上述条文的第二款中提到“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可以看出是一个选择性的规定,既可以培训,也可以调岗。此处的调岗,我们认为只要符合合理性和必要性,单位可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这当然就包括工作岗位。
实践中还有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变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者应无条件服从调动”,这个条款的效力如何呢?
对此笔者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工作岗位显然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变更工作岗位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应为违法行为。
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关系中的核心内容,不仅涉及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还涉及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和劳动技能,更关系到劳动关系的长期稳定发展。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不应允许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约定中超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调岗条款。
既然在《劳动合同法》中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调动工作岗位的法定情形,不宜再给用人单位更大的权限。
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单方调岗的条款,应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因而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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