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身体不适到医院就医,检查项目做完后,在医院大屏幕上就能看到自己的检查结果是否已出来,这本是一件便民好事,但却在无形中泄露了患者的隐私。近日,四川成都市民张女士在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南区就医时发现,她的检查项目被医院直接“公示”在了电子屏幕上,同时屏幕上还显示了其他患者的检查项目,甚至包括H IV抗原抗体复合检测等较为隐私的检查内容。张女士因此质疑,医院的做法不妥。(11月26日《华西都市报》)
医院这样的公示手法直接暴露了患者的一些敏感信息,涉嫌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益,属于典型的“好心办坏事”。医院在电子屏幕上播放患者的检查信息,有可能会违逆了患者的意愿,让患者感到难堪,甚至会给患者带来麻烦,损害患者的名誉。
医院电子屏幕播放患者检查信息不仅仅是操作不当,也不能单纯归咎为“系统问题”,最终还是操作管理系统的人出了问题——保护患者隐私的法律意识不强,责任心不到位。《民法总则》《民法典》均明确规定了公民的隐私权。《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等义务。《护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另外,看病也是特殊的消费行为,患者也是特殊的消费者。《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显然,这一系列规定明确了医院以及医护人员保护患者隐私的法律义务。医院不论以何种目的公示患者的检查信息,都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益,触碰了法律底线。
医院完全可以在保护患者隐私的基础上提供便民提示服务,比如,医院可以只公示患者的部分姓名信息、检查顺序号等简单情况,标记告知检查结果已出,就能起到提示患者打印检查报告的作用。对一些身份特殊的患者或做了敏感检查的患者,还可以在征得患者同意的基础上通过短信、微信等单独渠道提示患者。这样,医院就能兼顾便民和隐私保护,做到两全其美了。
不少医院的电子显示屏都承担着叫号、提示患者问诊流程进展、打印检查报告等功能,也都存在着泄露患者隐私的风险。因此,各地各类医院都应该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地加强对电子显示屏的管理,健全患者隐私保护机制,堵住隐私泄露漏洞,给患者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就诊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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