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援助破解“律师费困境”

上海法治报 2020年12月29日

  □李英锋

贵州惠水县一名农民工在建筑工地因工受伤,聘请律师后,拿到180万元的赔偿款。但是律师根据双方代理合同,拿走了90万元作为律师费。此事日前经媒体报道后引发舆论热议。(12月25日《工人日报》)

农民工因颈椎爆裂性骨折、颈脊髓损伤、全身瘫痪这一重度工伤得来的赔偿款,最后被律师拿走一半,律师费和农民工的实际到手赔偿款持平,这一法律服务结果违背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不允许律师对工伤赔偿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规定,属于乱收费,很不公平,很不合理,令人难以理解和接受。而其背后的工伤农民工维权难问题,更值得深思。

工伤案件往往比较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多,取证难,与用人单位沟通难,维权程序繁琐,维权周期长、成本高。而农民工的法律素养、博弈能力大都有限,求助律师维权是常态。这就涉及律师费的问题,按收费方式分,律师代理分为一般代理和风险代理,一般代理收费虽明显低于风险代理收费,但无论维权成功与否,农民工均需支付律师费,且需提前支付。对于很多家境一般甚至较差的农民工而言,一般代理的先收费模式是他们难以承受的。风险代理由律师先行垫付维权费用,如果维权无果,农民工无须支付律师费,如果维权成功,则按照赔偿款项的一定比例计算律师费,但这一比例往往较高。不少工伤农民工因无需先付律师费且维权成功后再付费等原因,会选择或接受风险代理收费模式,但事后高昂的律师费用又会让他们觉得非常心疼、非常无奈。

怎样破解工伤农民工的“律师费困境”或“维权费困境”?依法赋予律师针对工伤赔偿案件实施风险代理的权利,且给风险代理收费标准设定合理限制,固然是一种务实之举。然而,这一措施毕竟有其局限性,如果把风险代理收费的标准压得太低,律师就会失去代理的积极性。

因此,还应在法律援助环节多做文章。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将“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纳入了法律援助范围。北京、广西、广东、四川、重庆等地方法律援助条例普遍将“因工伤事故造成损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明确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且规定农民工因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或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或无需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显然,对于因工伤尤其是严重工伤陷入困境的农民工进行法律援助是一项具有普遍性的法定义务。各地应该加强对工伤农民工的关注与帮扶,积极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如果法律援助到位,工伤农民工在维权时能够把成本压缩到最低,就有了更多胜算和更足的底气,避免因维权费用二次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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