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事公诉向网络诽谤行为亮剑

上海法治报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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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洪举

杭州一女士谷某取快递被偷拍、被恶意编造成“荡妇出轨”,遭遇“社会性死亡”一事有了新进展,之前谷某向法院提起诽谤罪的刑事自诉,如今已“升格”成公诉案件。12月25日,根据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案立案侦查。(12月26日澎湃新闻)

如今,很多人的生活都离不开手机和网络,不是看视频就是刷朋友圈,对网络上流传的各种信息,尤其是“花边新闻”乐此不疲。同时,一些人则闲极无聊,编造或者自导自演一些视频或聊天记录以吸引关注,或者编造一些“两性新闻”博取眼球。殊不知,这些人自导自演的剧情以侵犯他人权益为代价,其无中生有的剧情和臆测对无辜者的名誉带来了严重侵害,让受害者正常的工作、生活受到不良影响,同时也给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了严重破坏。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将构成诽谤罪。对于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说,诽谤罪原则上属于刑事自诉案件,需要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方可启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程序。主要在于,诽谤罪往往针对的是某个具体的被害人的名誉,属于社会危害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由被害人决定是否对行为人启动刑事追责即可,无需动用国家司法资源。

但是,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则说明其危害性已经相当大,理当由司法机关主动介入,作为公诉案件处理。杭州这起网络诽谤案给被害人本人带来了名誉上的败坏和羞耻,影响了其正常工作和生活。通过网络发酵后,其对被害人的伤害更是扩大数倍甚至数十倍。而且,借助互联网广泛传播的诽谤,已不仅仅是针对某个被害人的造谣和污蔑,更是对互联网秩序的挑战,对《民法典》确定的公序良俗的蔑视,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安宁的戕害。作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类似案件启动公诉程序已经不仅是权力所系,更是职责所在。

互联网时代的诽谤案件较传统时代的诽谤有其特殊性,其杀伤力已不仅局限于被害人本人,而是辐射于整个互联网以及全国各地的网民,是对互联网模式下社会公众的视觉污染。对诽谤案件启动公诉程序的意义在于,司法机关的担当与作为,让遭遇侵害的被害人不再一个人战斗,让受到视听污染的网民不再无能为力。司法机关挺身而出,积极作为,利用强大的优势资源搜集证据,惩戒恶行,既体现出对个人权利的重视,也弥补了个人面对侵害时的难以反击,同时传达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的鲜明导向,让更多人从事网络行为时心有所敬,行有所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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