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热议话题都在这里

上海法治报 2020年12月30日

  □记者  夏天

见习记者  陈友敏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并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同时也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一部法律。《民法典》中共有1260个条文,其中63.7%对现行法作出了“非实质”或者“实质性”的修订,诞生了许多新的规则,其中,“离婚冷静期”  “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以及“高空抛物”等诸多内容引起了热议。

离婚冷静期

在群众关注度较高的的婚姻登记方面,《民法典》中有许多内容涉及,完善了民政领域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新增了30天“离婚冷静期”制度,形象地说,夫妻今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流程,将变成双方首先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等待30天,在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第二个30天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的,即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经审查,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目前,上海已根据民政部的相关通知抓紧制定实施意见,主要包括市民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提交的证件、材料,流程、办理时限、相关依据等。信息化方面,上海对本市婚姻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专门研发了针对离婚冷静期的操作模块。市民在“一网通办”上进行离婚登记的预约也将调整为离婚登记申请预约。

《民法典》还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明确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将依法作为撤销婚姻的情形。

关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问题,《民法典》规定:办理离婚手续时,民政部门要对双方债务处理事项是否处理一致予以查明。事实上在上海,早在《民法典》颁布前,本市有关婚姻登记的工作规范就已明确,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须提交《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并书面签署确认。该协议书包含有对银行贷款等共同债务偿还的约定,同时要求双方当场共同签署《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声明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债务等事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家务劳动补偿

在今年上海市妇联联合市女律师联谊会开展的“以案释典”——巾帼律师民法典宣讲活动中,律师对“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的规定做了详细介绍。

多年来,家务劳动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表现不明显、存在感低,始终作为一种不计报酬的无偿劳动存在。成为“家庭主妇”、“全职煮夫”,他们为家庭作出贡献,却在夫妻感情破裂、婚姻走向解体时,陷入较弱经济能力导致的困窘境地,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家务劳动虽无薪酬,创造的经济价值难以用货币衡量,但其对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却不容忽视。因此,《民法典》明确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与保护,对“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难以用金钱衡量的家务劳动,在立法层面,价值得以彰显。《民法典》“唤醒”了被忽视的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

高空抛物

在2021年1月1日即将正式施行的《民法典》中,写入了“高空抛物”这一社会热点,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明确“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

在《民法典》出台前,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加害人不明,由相邻的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的责任。但此项规定在实践中暴露出弊端,执行比较困难。现在《民法典》对高空抛物问题进行更加合理详细的规范,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明晰各方责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士国告诉记者,首先强调事情发生之后,公安部门要积极地侦查,特别是对造成严重伤害的,甚至造成死亡的案件,其实许多案件都是能够找到加害人的。

其次,现在法律条款规定,物业管理部门如果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要求物业管理部门平时要多宣传,采取一些设置摄像头等必要的措施。如果物业疏于管理,发生高空抛物侵权问题,找不到加害人,物业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果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最后,才是相邻的可能的加害人来承担补偿责任”,《民法典》还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孙煜华认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内容,仍然是原《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规则,先对受害者予以补偿性质的救济。《民法典》中新增的追偿责任,则是对这一规定的优化,理顺了补偿是一定意义上的垫付性质,且最终拥有追偿权,这是是《民法典》针对当前的社会困境作出的利益平衡,也体现了法律的进步。”

刘士国则认为,最好是不适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这一条款。但由于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完善,所以完全废除也不合理。“这个问题最终走向还是由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实在找不到侵权人,损害特别重的话,应该由民政部门通过社会救济来解决。目前,这方面的制度还有待建设。”

明晰各方责任,规范更加合理完善,刘士国认为,现在《民法典》的条款规定有了很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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