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正衣冠”还需法治发力

上海法治报 2022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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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伟

改名字、伪造证件号码、两年在申报书中换了6个单位,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2021年10月22日公布的22个学术不端案例中,有一起在申报阶段就“花式”造假。记者了解到,这种在项目申报时就造假的行为,被查处公布后,该申请人也被永久取消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  (2021年12月29日《光明日报》)

从申报阶段就造假,意味着学术造假更加系统化和专业化,查处这些隐蔽性更强的学术不端行为也更困难。学术造假实际上是学风浮躁和急功近利的产物,本质上是一种学术腐败。学术造假具有极为严重的危害,包括导致社会诚信的缺失、有限公共资源的浪费、研究经费被侵占等,更会破坏整个学术环境的健康和有序,颠覆创新创造的基础,阻碍国家科学技术的进步和长远发展。因此,公众对学术造假行为深恶痛绝,加大源头治理已有广泛的共识。

教育部出台了《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科技部也建立了科学期刊黑名单位管理办法,随着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制度构建也日益完善,以诚信为基础的惩罚措施也趋于严厉,并视行为情节给予警告、撤职降级、开除和永久取消准入等行政处罚,当事人为自己的不端行为付出了代价。然而从实际效果来看,单纯的道德约束显然难以发挥震慑效应,若是学术不端的投机行为没有更严厉的惩罚和更严重的后果,则很难从根本上遏制逐利的冲动。

学术不端也好,科研造假也罢,从行为性质上看,除了违反道德其实也违反了法律,比如因造假而获得了科研经费,套取了国家专项资金,跟诈骗行径并没有多大区别。学术造假除了“道德上的不端”,还有“腐败的定性”,道德与法律作为治理规范手段的“两驾马车”,只有互相运用才能形成合力,继而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基于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胡懋仁撰文提出,学术腐败和造假应该纳入刑法。从法治的思维看,用法律手段来为学术“正衣冠”不失为现实选择。

法律手段的运用会有很明显的效果,很多国家之所以有较低的学术不端行为,跟健全的调查程序和严厉的处罚机制紧密相联系,在具体处罚上会涉及到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以及刑事责任,一个都不会缺少。当然,除了法律手段的运用,基于法治模式下的工作体系才是治理能效的关键。

事实上,这跟酒驾入刑的道理有很多相似之处,对于久治未绝的行业乱象,在法治模式下的刑罚运用不失为高性价比方案。虽然不提倡刑罚的滥用,但刑罚的缺席同样不可取。面对申报阶段就造假的学术不端,是该让法律手段发挥威力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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