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处理”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出罪机制
刊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6期
作者:刘双阳(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人员)
主要观点:由于已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不尽相同,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未经信息主体同意、擅自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的定性出现了罪与非罪之争。
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下正当化事由也具有统一性,民法或行政法上的合法化事由可以成为刑法上的违法阻却事由,应以《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的“合理处理”作为阻却擅自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之正当化事由,发挥前置法对刑法定罪的限制功能。
进而在此基础上,区分自行公开的个人信息与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两种形态,分别基于被害人默示同意规则和合法利益豁免机制,对“合理处理标准”进行类型化的实质解释,形成体系化且具有针对性的擅自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的实质出罪机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空白规范功能定位及适用限度
刊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6期
作者:杨楠(东南大学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基地特约研究员)
主要观点:司法解释在阐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一空白规范时,扩张性地将部门规章也纳入判断前置违法性的规范依据中,这与《刑法》第96条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并不一致。虽然刑法规定看似严整,但定案时仍需参照其他规范填补构成要件,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属于构成要件要素。
同时,在获取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时,不仅存在法令行为、经行政许可的行为等法定正当化事由,还不乏正当业务行为等超法规正当化事由,因此“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也发挥着提示违法阻却事由的机能。
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作为构成要件要素时,不应以部门规章为依据将行为入罪;而当其发挥提示违法阻却事由机能时,部门规章乃至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当事人约定等,均可作为出罪事由。
刑事合规附条件不起诉立法思考和内容构建
刊载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1年第6期
作者:赵运锋(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主要观点:刑事合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理念和组成部分,对企业预防刑事法律风险具有积极的保障作用。从国家层面而言,设置刑事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对企业合规的积极支持和政策奖励,也是对积极预防刑法观的立法回应,对于推进企业开展刑事合规的制度设计,以及有效缓解单位犯罪惩治主义的不足,都具有显著的正向价值。
刑事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在域外也有相对成熟的立法规定,可以为我国刑事立法提供有效的借鉴和支持。从制度设计上看,刑事合规附条件不起诉立法应该聚焦于适用范围、适用对象、考核期限及评价机制等方面。
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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