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废除前置程序,方便广大中小投资者提起诉讼。
新增主要内容包括:扩大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废除前置程序;进一步界定虚假陈述行为的类型;对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责任中的重大性和交易因果关系要件进行了规定;规定了发行人的董监高、独立董事、履行承销保荐职责的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过错认定及免责抗辩事由;增加了“追首恶”、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和帮助造假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增加规定了诱空型虚假陈述的处理,完善了损失认定和处理的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规定》答记者问时表示,废除前置程序,即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不再以行政或刑事处理为前提条件,方便了人民群众提起诉讼。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早期阶段,原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了前置程序,即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以该虚假陈述行为已经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文书认定为前提。从实践效果看,前置程序存在投资者诉权保障不足、权利实现周期过长等问题,需要在制度层面进行改进。
《规定》第二条从正反两个方面予以明确:首先,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受理;其次,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后,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不过,为了防范没有事实根据的滥诉行为, 《规定》第二条要求原告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交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以及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 (记者 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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