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因疫情延迟发货可免责吗?

上海高院昨发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答
上海法治报 2022年04月11日

□记者  胡蝶飞

本报讯  卖家受疫情影响迟延发货,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租房者可以主张减免疫情期间的房屋租金吗?昨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12个问答,针对社会关心的热点法律问题一一予以回应明确。

上海高院明确,人民法院处理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时,要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并坚持信守合同,促进发展;共担风险,利益平衡;依法调整,公平公正;注重协调,妥善化解等四个裁判原则。

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买卖合同履行迟延,如出卖人延迟发货等,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上海高院表示,疫情期间发生履行迟延等情形,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时应区分具体情况,考量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义务履行的具体影响,作出不同处理。基于不可抗力主张免责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针对承租人能否主张减免疫情期间的房屋租金问题,上海高院表示,因出租人主动限制或房屋所在地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等导致承租人实际无法使用房屋,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的,一般予以支持。疫情不影响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的,一般不予支持。

因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少商户都关闭店铺。那么,商业用房承租人可以主张减免租金吗?

对此,上海高院明确,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上海市有关政策免除合理期限内的租金的,应予支持。

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上海市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协商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约定。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以此要求出租人减免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可视情予以支持。

此外,上海高院还就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建设工程停工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等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一一回应,并明确法律适用。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