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婚骗钱也可构成诈骗罪

上海法治报 2022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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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  周玉文

徐某的这起诈骗案,从形式上看,其借贷关系都发生在夫妻之间(最后8万元发生在恋爱期间),似乎属于夫妻之间的债务。而且徐某承认存在借贷和欠款,没有完全失联,也同意还钱。因此,几名被害人除了王某之外,其他人都没有意识到徐某是在实施诈骗,更没有去报案。

但是,犯罪作为一种客观现象,是不以被害人的认识为转移的。透过现象看本质,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以前有一种说法:骗婚骗的是感情,不能构成诈骗罪。近日笔者看了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播放的一集“骗婚现形记”,其中的“男主角”骗婚的目的就是骗钱,最终被法院以重婚罪和诈骗罪判处了有期徒刑12年3个月。

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从外地来江苏省昆山市工作多年且小有成就的王女士与当地的徐某通过网络结识并恋爱,二人于2019年2月21日登记结婚。

结婚当天,徐某以要做生意为名,要求王某用她的房产办理抵押贷款50万元,3天后徐某拿到这50万元就离家出走,近一个月时间也不回到王某的住处,王某通过电话联系,徐某总是以工作忙、陪客户等理由推脱。

王某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帮助王某找到徐某,徐某和王某达成协议同意回家。回家没有几天,徐某又离家出走,电话联系仍然是说工作忙。

因王某曾听徐某说起自己的住处,经多方打听,终于在一个小区内找到了徐某。原来,这里住的是徐某的前妻张某和他们共同生育的一个7岁女儿。徐某承认是来看女儿的,随后就跑掉了。

王某到当地民政部门查询,发现徐某确实离婚了,但此前有三段婚姻,都存在债务关系。王某感到蹊跷,再一次向派出所报案。

派出所经过调查得知,在与王某登记结婚之前,徐某有三段婚姻:2015年2月与张某结婚,当年10月离婚;2016年10月与周某结婚,2017年3月离婚;2017年6月与何某结婚,2019年2月19日与何某离婚;2019年2月21日和王某登记结婚。

从第二次婚姻开始,他都欠了对方的钱,其中欠周某3万元,欠何某50万元。

派出所还了解到,就在和王某的婚姻关系存续的当下,徐某还在网上和一个刘姓女子谈恋爱并借了8万元,还答应和该女子结婚。

公安机关意识到徐某的行为涉嫌犯罪,便予以刑事立案并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

在侦查中公安机关了解到,徐某一直没有正当职业,前后借的钱也都无力归还。检察机关以徐某涉嫌诈骗罪和重婚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以徐某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罚金5万元;以构成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3个月,罚金5万元。

徐某的这起诈骗罪,从形式上看,其借贷关系都发生在夫妻之间(最后8万元发生在恋爱期间),似乎属于夫妻之间的债务。而且徐某承认存在借贷和欠款,没有完全失联,也同意还钱。因此,几名被害人除了王某之外,其他人都没有意识到徐某是在实施诈骗,更没有去报案。

但是,犯罪作为一种客观现象,是不以被害人的认识为转移的。透过现象看本质,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其一,虚构事实获得借款。依照法律规定,借款本应说明用途,因为出借人知晓借款的真实用途是决定是否出借的重要条件,但徐某在借款时,都虚构了借款用途。当然,徐某和对方恋爱、结婚的行为也强化了出借人对他的信任。

其二,徐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徐某的一系列行为来看,他并没有还款的诚意,也没有还款的能力,其目的就是非法占有这些借款供自己消费。

如果仅仅在借款用途方面虚构了事实,但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尚不构成诈骗犯罪。如果在借款时没有虚构事实,但借款到手后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想归还借款,也可能构成诈骗罪。

从徐某借款到手后的一系列表现来看,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明确的:

一是徐某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即使借款人诉讼也没有办法得到救济;

二是他借款后或是将借款用在他人处,或是自己挥霍消费掉,甚至都没有“借新还旧”,完全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不过,这一非法目的在夫妻关系和恋爱关系的掩盖下更隐蔽一些而已。

徐某将结婚登记作为他实施诈骗的一个手段,如果不是被认定犯罪,那么按他的套路,很可能接下来要和王某离婚,接着再和刘某结婚,继续借款诈骗。

但徐某自以为聪明,最终还是没有逃出恢恢法网,受到了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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