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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找到员工求助,称以员工名义借款,能让企业起死回生,发出工资来。借还是不借?
一些企业在经营困难或直接融资遇到障碍的情况下,以员工名义向外借款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旦发生纠纷,有可能对员工利益造成严重侵害。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会法律专家孟宇平提醒劳动者,企业与员工之间虽然是利益共同体,应当休戚与共,但应该明确相应的法律风险,注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员工借网贷助企业过难关
37926元,这是杨柳每个月要还的网贷总额。杨柳是大连某教育培训机构讲师,工作7年。2020年6月开始,公司资金链断裂,发不出工资。在公司负责人的劝说下,她相继以个人名义在支付宝网商贷、花呗、京东金融、360借条等网贷平台借款近30万元,用来维持公司运营,像她这样借款的老员工还有5人。
“不管公司经营如何困难,肯定会保证老员工的还款。”培训机构负责人说。2021年1月,负责人告诉杨柳等人,还不上贷款需要他们自己想办法。“已经逾期两个月了,我的征信已经受损,催债的电话都打到了父母家里。”杨柳说,她今年36岁,家里有两个孩子,每个月的还款压得她喘不过气。
今年3月,几名员工与公司签了一份借款协议,明确公司每个月要支付相应金额用于还款。但公司仅支付两个月后就停掉了。
“刚毕业就入职了这家企业,老板对我们员工也很好,该有的福利待遇都有。”杨柳认为,她与企业情谊深厚,愿意共渡难关。
孟宇平表示,这种员工以真实意愿帮企业借款的案子难以胜诉。“员工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个字、贷了款,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现实中,企业是否借员工名义借贷的真实性很难判定。2019年6月,张壮野等人二审败诉。2016年3月开始,张壮野等人先后以个人名义借款200多万元并转到公司账户,公司约定给张壮野等人年利息10%。多次转账的同时,部分贷款作为奖金留在了张壮野等人账户。
当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壮野通过借贷利息获利,同时没有将全部贷款转给公司使用,无法证明公司以员工名义借贷,故判张壮野等人败诉。
记者采访了解到,类似的情况还有公司借贷请员工担保、公司让员工“挂名”担任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公司借员工账户转账借贷款……这种将借贷风险转移给员工的案例不少。
争议点在“是否真实意愿”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第11条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企业向员工借钱用于经营不违法,那么“员工是否真实意愿借贷帮助企业”就成了该类纠纷的争议点。
“最开始是不同意的,直到说要调岗,我们几个才陆续点头。”张壮野说。作为企业员工,为了保住“饭碗”,不得不同意企业的要求。
打官司的过程中,企业拿出了张壮野等人的“入股协议书”,声称他们转给公司钱是为了“入股”,并且还有“奖金”分红。张壮野发现,协议书上次次都有自己的签名,“企业说是财务转账需要,我根本没仔细看过。”张壮野说。
张壮野的儿子上初中二年级,妻子做家政打零工,家庭月收入9000元,现有家庭存款54万元,自有住房一套估价近100万元。难以证明自己不是真实意愿借贷后,二审时,张壮野以“自己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为由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是否借贷与现有经济状况无关,银行有存款也可以借贷。同时,难以证明张壮野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规定》第18条明确,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沈阳一位经常审理该类纠纷的法官表示,现实中,该类纠纷往往案情复杂,不能仅通过款项流向来断定实际借贷人是企业还是员工。她经常听到很多被借身份的员工在庭审中称,“借贷的是自己,可是自己没花一分钱,为啥还要帮着还贷。”这位法官认为,这种辩词很难有事实的支撑。
员工应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最担心的是以后儿子考大学、就业受影响。”张壮野的妻子说。他们家累计借贷近30万元,目前加上逾期利息共计50多万元。“如果真拿存款填上,感觉太冤了”。
杨柳表示,如果6月再收不到公司的还贷,他们将提起诉讼。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驻场专家律师王金海建议,杨柳等人可以“民间借贷”为立案案由,寻找民事上的司法救济,以诉讼的方式固定债权,如果公司拒不履行判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公司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让员工借款,目的是非法占用,这种骗取他人财物的情形可能涉嫌刑事上的诈骗犯罪,杨柳等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面对企业借贷,员工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述法官表示,未开始借贷的,员工应主动与企业协商拒绝,如果企业以调岗降薪为要挟,可以投诉到劳动监察大队;如果已经借贷或者正在借贷中,无论是否以员工身份借贷,只要钱款流向企业,就要签订借条,同时规范借条内容,包括借款用途、借款方式、借款金额、利息约定、借款期限等等,同时还要留下实际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支付借款凭证等证据。
王金海表示,遇到到期企业未还款的,员工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物权担保,保存债务人同意履行的微信、电话、短信、录音等记录,然后通过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员工不应当是“替罪羊”
2022年1月18日,山东省滨州市5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经山东省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后,山东省高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还款主体应为借款企业,再审改判5名为企业“背锅”的员工不承担法律责任,有效维护了5名员工的合法权益。
张卫东是山东邹平利民食品公司(下称“利民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利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城作为行业领军人物,虽已退休不担任职务,但公司的大小事务都习惯听他的意见。
2014年10月,利民公司遇到财务危机,一笔2000万元的银行贷款到期还不上。贷款一旦逾期,公司就会上企业征信系统,其他的银行也会陆续来抽贷,公司可能就此崩溃。危难之际,李城向公司的合作伙伴鑫星集团求助。鑫星集团也是那笔银行贷款间接的担保人,唇亡齿寒,当然不能坐视不管,于是让集团旗下的小额贷款公司与李城对接,商量还款对策。
小贷公司表示,同意以向利民公司发放2000万元借款的方式,暂时帮公司清偿银行债务,把“公贷”转成“私贷”。同时,小贷公司也表示,单个主体借款额度有限,需要分成多笔才能实现目标。李城当即决定,用旗下两个子公司的名义分别借款500万元,再从公司找5个员工把剩余的1000万元借出来,利民公司负责还款和担保。
经过慎重挑选,张卫东等5名员工及配偶被叫到财务办公室签合同。财务人员嘱咐他们:“只管签字,不要多问。”风波过后,公司的情况并没有根本好转。鑫星集团在连续3次发出催收通知书仍收不到还款后诉至法院。
诉讼中,李城和利民公司曾表示借款是公司借的,与5名员工无关,原审法院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按书面借款合同的约定作出判决,认定张卫东等5人及其配偶是借款人,应承担10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还款责任,利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利民公司提议分期支付,鑫星集团以周期太长且公司资产不易变现为由拒绝,申请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查封了张卫东等5人的房产。万般无奈之下,张卫东等人向滨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案件后,滨州市检察院根据山东省检察院民事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的相关要求,组成滨州市院和基层院联合办案组协同办理此案。考虑到涉案房产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为避免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办案检察官主动加快办案进度,通过工作接力的方式尽量争取时间。
邹平市检察院对利民公司、鑫星集团及原邹平市金融办公室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通过对资金流向作核实比对,办案检察官发现,借款并未直接发放给利民公司,也没给张卫东等人,而是打到了原邹平市金融办公室的监管账户中。金融办发现贷款出现风险后,对利民公司和鑫星集团予以监管,要求两家公司尽快协商还款及担保事宜,以免发生系统性风险。在相关合同签订后,鑫星集团将2000万元借款转入金融办监管账户,并由金融办代为清偿了银行贷款。从借款的银行交易明细来看,鑫星集团向金融办监管账户的转账虽总额与借款相符,但每笔款项与借款合同的数额并不一一对应,金额与笔数也未作区分。如果的确是借款给张卫东等5名员工个人,从资金流向和借款数额的对应性上来看,均不符合常理。
鑫星集团事后辩称是基于对5名员工偿还能力的信赖而发放贷款,但张卫东等人作为普通职工,月收入连偿还贷款利息都远远不够,且除了自住的一套房产外也无其他资产。鑫星集团未对员工们的家庭收入、银行流水、资产等进行调查和审核就发放大笔借款,这也与常理不符。
综合以上证据,检察官认为,真实的借款人应为利民公司,而非5名公司员工。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滨州市检察院将5起案件一并向山东省检察院提请抗诉。
2022年1月18日,案件由山东省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山东省高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还款主体应为利民公司,再审改判张卫东等5人及配偶均不承担责任,有效维护了5名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来源:检察日报、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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