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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 周玉文
近日, “张小泉客服称菜刀不能拍蒜”登上热搜。起因是广州的王女士因购买的张小泉牌菜刀,在厨房用该菜刀来拍蒜时,结果菜刀断裂开。王女士带着疑惑去询问张小泉菜刀的售后客服,得到的答复是“菜刀不能拍蒜”。
菜刀因为拍几颗蒜就会断裂报废,无论王女士还是其他消费者都感觉有点不对劲,进而对张小泉方面的说法提出质疑。
事件发酵后,张小泉方面发表了官方回应,一方面表示已经向消费者就客服不恰当的沟通表达歉意,公开了售后情况。另一方面,也向大众传递了产品信息和刀具使用信息。
其在回应中表示: “一般而言,张小泉的常规刀具是可以拍蒜的,也友善地提醒消费者,并不是所有的刀具都适合用来拍蒜,一些硬度较高或者有专用用途的刀具如果用来拍蒜的话,有断刀的风险。”
从法律角度看,购买一把菜刀属于买卖合同,要看买卖双方是否都按合同履行了各自应当履行的义务。
从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声明来看,王女士拍蒜的菜刀应该是“硬度较高或者有专有用途的刀具”。
也就是说,这种刀具可能是不适合或者说不该用来拍蒜使用的,消费者将这种刀具用来拍蒜而造成损坏,责任就该认定是因使用不当造成的。
但问题并不是这么简单。我们从王女士的疑惑中可推断出她并不知晓这一情况,销售方也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
一般来说,消费者买一把菜刀,不会专门签订一个书面的买卖合同,全面约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甚至口头的约定也不会有。那么,就只有根据法律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来进行分析了。
我国《民法典》在合同编的合同履行一章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款);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三款)。
依据法律的上述规定,王女士购买张小泉牌菜刀,并按约定价格付款后,卖方除了向王女士交付质量合格的张小泉牌菜刀,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在法律上被称为是合同的“随附义务”。
什么是特定合同中需要履行的“随附义务”,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以张小泉牌菜刀的买卖来说,消费者购买菜刀当然是在厨房烹饪所用,不是用来展览、收藏的,而稍有厨房传统技艺与炒菜常识的人都应当知道, “菜刀拍蒜”是一个常规且顺手的动作,从老一辈人到“90”后乃至“00”后的青年人,都习惯于一把菜刀搞定一切。
菜刀的销售方当然应当知道这些,如果某款菜刀不适合拍蒜,那么销售方就负有在消费者购买菜刀时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的“随附义务”,这也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畴。
如果卖方没有告知,就是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因为不履行义务而造成消费者的损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卖方告知了消费者,消费者也在知情的同时行使了选择权,选择购买了这款菜刀,但使用时忽略了这一提示,因而造成菜刀的损坏,损失就由消费者自行承担,因为这属于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但王女士显然并不属于此种情形。
另外还必须注意的是, 《民法典》509条第三款规定: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消费者如果购了拍蒜就会损坏的菜刀,即使在损坏后自认倒霉,不去找销售者承担责任,而是另外再选购其他菜刀,这也是一种浪费资源的行为。
《民法典》合同编中“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这一规定,是对《民法典》第9条关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基本原则在合同编的贯彻实施。
因此,消费者为“不能拍蒜的菜刀”维权,也是在维护“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民法基本原则。
如果某款菜刀不适合拍蒜,那么销售方就负有在消费者购买菜刀时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的“随附义务”,这也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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