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王丹丹
在多年从事婚姻家事案件的经历中, “忠诚协议”是经常被问到的问题。
“如果一方出轨,则该方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和子女抚养权归另一方所有。”这是一条非常典型的夫妻忠诚协议条款,但这个条款有效吗?
对于忠诚协议可否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不同法院判决的结果差别很大。
笔者查阅上海市的大量类似案件发现,上海法院在2003年之后的判决书中常见的表述多为: “本院认为,该协议内容为具有给付内容的婚姻忠诚协议,如当事人自愿履行,人民法院不予干预,但原告(或被告)请求法院支持其要求被告(或原告)按协议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持同样观点的还有江苏的法院。201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印发了《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其中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提出了与上海市的法院相同的见解,都认为其属于道德的范畴,从而不认可其中有关违约金或赔偿条款的效力。
但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6年处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认为,忠诚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且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具有可操作性,该协议就是有效的。
此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年发布的《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对忠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有效性也予以了确认,但该指引也提醒大家,签订忠诚协议时不要漫天要价,使协议显失公平。同时提出,当忠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全国各地法院的观点不一,所以笔者建议如果要签署忠诚协议,最好是在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谨慎签订,尤其是以下几点要特别注意。
第一,协议须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如果以不签协议就曝光对方的出轨行为或者离婚等理由,逼迫出轨方签订协议,那么此时协议就不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签订后受胁迫方最好在第一时间报警,通过报警记录证明自己不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协议对自己不发生效力。
第二,协议内容应当尽量具体明确,具备可操作性。很多忠诚协议的效力之所以被法官否定,往往由于这些协议的内容难以执行和操作。
第三,协议中写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为签订背景。从笔者代理婚姻家事案件的多年经验来看,虽然忠诚协议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法律依据不同,但如果能够在协议中写明,双方签订协议的基础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而不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有关夫妻忠诚的规定,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官将显失公平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认定为忠诚协议。
第四,不可将“一旦离婚” “净身出户” “放弃子女抚养权”等字眼写入协议。离婚和子女抚养权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离婚、限制一方获得子女抚养权都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净身出户”的字眼在忠诚协议中非常多见,避免该字眼出现的原因是防止法官认为协议剥夺了一方处分财产的权利,从而认定协议无效。
笔者建议如果能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就尽量不要签订忠诚协议,毕竟目前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还是存在不同观点。
笔者建议如果能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就尽量不要签订忠诚协议,毕竟目前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还是存在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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