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新消费领域经营者行为规制

上海法治报 2022年08月03日

叶榅平

□  《民法典》  《个人信息保护法》  《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及《电子商务法》

的修订,其中很多内容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密切相关,在此背景下,需

要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进行更新。□新《条例》优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突出了消保委在消

费者权益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强了对新型消费领域经营者的行为规

制、完善了消费争议解决机制、优化了消费环境。□本次修订中仍有很多社会消费热点问题未能得到解决,如医美消费者知

情权与选择权保障、商品服务入如何进行适老化改造等问题,还需立法

者和社会各界持续关注。

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广大民众息息相关,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也事关消费潜力充分释放与消费经济的发展。为满足新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需求,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以下称新《条例》),本次修订对加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等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修订的背景

《民法典》  《个人信息保护法》  《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及《电子商务法》的修订,这些法律的许多内容,如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虚假宣传、差别待遇、格式条款规制等,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密切相关,需要对《条例》进行更新。

同时,新时代的消费结构、消费方式发生深刻变化,消费中心城市建设也要求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营造良好的消费法制环境,长三角一体化建设则需要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协同联动,这些背景都在客观上要求《条例》与时俱进地发展。

本次修订的主要成就

首先,优化了消保工作的体制机制。上海正在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至关重要。新《条例》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本市各级政府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职责,要求各级政府应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贯彻实施本条例的工作,加强对消保工作的领导;

要求市、区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议事协调机制,负责统筹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政策,协调处理消费领域重大问题,并具体指明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议事协调机制日常工作;

加强人大监督职能,明确人大监督方式和机制,促进消保工作有效落实;

推动长三角区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协作,促进长三角区域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政策协调和消费环境优化。

其次,突出消保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新《条例》赋予消保委新的监督职责,明确消保委“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经营者和行业组织进行提醒、约谈,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劝谕”的监督职责。

新《条例》还突出了消保委的作为平台和纽带的作用,规定“市消保委应当建立与消费者、经营者、行业组织的沟通机制,促进消费者与经营者的良性互动和行业的健康发展”“围绕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平台作用”“消保委应当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建立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开展社会共同参与的消费维权志愿服务活动”。消保委可以发挥平台作用,通过开展消费评测、发布需求报告等,推动形成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商品服务标准和行业规范。同时,持续探索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和举措,主动适应消费新业态新模式,促进消费提质升级。

第三,加强对新型消费领域经营者的行为规制。随着新型消费领域的出现,如何回应消保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是本次修订的重点。新《条例》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予以回应:

1.强化互联网经营者的义务。例如,针对社会反应强烈的“大数据杀熟”的问题,新《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自动化决策对消费者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经营者对竞价排名等互联网广告的依法标明义务。针对“自动弹出”问题,新《条例》要求网络经营者对以启动播放、视频插播、弹出等形式发送广告设置一键关闭功能等。

2.加强对未成年消费者的特殊保护义务。新《条例》规定网络游戏经营者对未成年消费者的特殊保护义务,包括实施身份认证,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时间、时长、消费限制、内容等要求。

3.规范盲盒等随机销售行为。针对近年来盲盒等随机销售引发的新问题,明确要求经营者必须以显著方式公示抽取规则、商品或者服务分布、提供数量、抽取概率等关键信息,并且鼓励经营者通过建立保底机制等方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如违反《条例》,可以对其处以最高额十万元的罚款。

4.加强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的身份信息认证要求。根据新《条例》,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跳转服务的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安全风险。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有关记录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数据等。直播间运营者应当标明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跳转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经营者。

5.强化跨境电商的安全保障义务。新《条例》规定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包括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者的商品质量安全责任,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零售进口商品明示义务等。

6.完善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新《条例》要求对于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重大信息,应使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进行标识、予以说明等。

第四,完善消费争议解决机制。新《条例》一方面鼓励经营者建立方便快捷的消费争议处理机制,鼓励行业组织依法建立消费者投诉和维权第三方平台;另一方面要求本市健全行政管理部门、人民调解组织、专业组织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相衔接的消费争议多元化解机制,促进现有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整合衔接。

第五,优化消费环境。新《条例》增设“消费环境建设”专章,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供框架性制度安排,助推本市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加大消费供应,满足消费者品质消费的需求;支持建设友好型消费环境,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儿童、母婴等特殊群体消费环境需求;强化行业自律,推进社会监督,完善信用治理;优化消费纠纷处理机制,提升消费法治保障水平。

消保法规还需要关注的问题

应当说,条例的本次修订是与时俱进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解决了近年来社会持续关注的一些消费热点的法律适用难题,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提供了重要法制保障。但仍有很多社会消费热点问题未能在本次修订中得到解决,还需要立法者和社会各界持续关注。

例如,医疗美容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的保障问题。医美服务质量问题的投诉案件持续增加,但医美服务质量难以分辨、效果难以界定、法律条款适用模糊,使得这类纠纷处理缺乏明确依据,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此外,随着老年化社会的来临,线上线下商品服务如何进行适老化改造的问题也值得立法者和社会各界思考。从2021年公布的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来看,上海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但是,在智能化和老龄化交织的过程中,不少老年人面临“数字鸿沟”,在消费中面临不少难题。良好消费环境的法制建设,不能遗忘数字化趋势下的老年人面临的消费难题的解决,将来应当以立法形式推动全社会关注商品和服务的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群体提供更好的消费环境。

(作者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上海市法学会消法研究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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