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婚外情对象转账却备注借款

长宁法院审理两起恋人间借钱债务案件
上海法治报 2022年08月05日

□法治报记者  翟梦丽

通讯员  薛慧  王雨堃

和有妇之夫产生婚外情,男方主动要给女方买车作为生日礼物,随后转账竟备注为借款,催讨不成还带着妻子上门。昨天是七夕节,长宁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两起昔日恋人间借钱风波的案件。

禁忌之恋大方赠东窗事发变借款

小海与小丽发生婚外情关系,为了给小丽换车,小海向其转账62万元,备注为“借款”,但为了掩人耳目,小海将相关聊天记录删除,直到小丽欠款不还。

小海称自己和小丽有一段婚外情关系。当初,小丽想换一辆62万元的新车,向他借钱。他先后转账了30万元、32万元,都备注了“借款”。

他还解释当初二人通过微信商量借钱一事,但害怕这段关系被老婆发现,就将聊天记录删除。小丽说好半年内还款,却一拖再拖,就算自己和老婆上门催讨,小丽仍然不还。

小丽否认了借款的说法,她称小海给自己庆生时说好送一辆轿车作礼物,选好车型后把钱转给了她,所以这笔钱是赠与她的。在微信聊天记录里,双方也没有提到过借款买车。小海备注“借款”是他的单方行为。自己原先就有一辆车,在没有能力偿还车贷的情况下,怎么可能借款购车?“我一直都被蒙在鼓里!我跟小海认识时,他自称离异,直到小海妻子上门讨要钱款,我才知真相。因婚外情关系东窗事发,小海为向妻子交代,才把这笔赠与的钱款作为借款提起诉讼。”小丽伤心地说。

法庭审理后认为,金钱往来只是形式,背后的法律关系可能有多种性质,需要根据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来确定;所谓借贷合意需双方协商一致,尽管小海转账时备注“借款”,但系其单方意思,无证据证明钱款交付时小丽明确知晓小海转账备注的内容。涉诉钱款发生前,小丽与小海关于选车购车有大量微信聊天记录,但未有反映双方协商借款的内容。聊天记录中小海曾向小丽提出贷款买车,小丽明确表示其无经济能力承担贷款,小海甚至提出一起偿还贷款,几日后又出借购车款给小丽,显然不符逻辑。另考虑到小丽未处理其名下原有车辆,便在收到涉诉钱款后购买新车,如小海所述为真,小丽应当在处理原有车辆后再行购买以减轻还款压力才更符合常理。最终,法庭对小海就涉诉钱款性质系借款的主张不予采信,判决驳回小海的诉讼请求。

恋爱谈钱不谈情糊涂账单借条定

婷婷与大俊恋爱时间虽只有短短七个月,但二人之间已有40万余元的钱款往来……分手后,两人对簿公堂。

婷婷称大俊出具了一张金额30万元的借条,说好三个月内还钱。哪知时间已到,他却出尔反尔。

大俊却表示恋爱期间,自己只跟婷婷借了10万元、跟婷婷妈借了100万元,这两笔在分手前都已经还清。所谓借条,是向婷婷妈借钱的时候,婷婷说为了让她妈放心,要自己出具的一张30万元的借条,但是还清这100万后,忘记把30万元的借条要回来了。因此,借条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从未对账,借条上的金额也没有任何依据,其余转账都是恋爱期间的共同开销。

但婷婷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转账时与大俊存在借贷合意,大俊也无法陈述双方往来钱款的性质,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法庭审理后认为,尽管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双方恋爱期间往来钱款发生时的具体性质,但大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出具借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且大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出具借条时意思表示受到欺诈或胁迫,故认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自大俊出具借条时成立并生效;大俊于其出具借条后转给婷婷10万元,应当作为还款予以扣除。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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