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鲜花、礼物、金钱是恋人间最常见的表白方式,然而分手之后,这些曾经“爱的献礼”就成为感情了断的羁绊。刘勇与张莉分手之后,起诉想讨回曾经赠与女友的5万元。不料女友早已将这笔钱买了养老保险。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刘勇和张莉曾经也是一对感情甚笃的情侣。据刘勇说,在双方交往期间,他给张莉买了苹果手机、项链等,因张莉一直是学生,恋爱期间大部分花销由他支付,大约有三四万元。2020年2月13日,出于结婚目的,他通过支付宝向张莉转账5万元,让张莉购买支付宝理财产品“国寿安鑫利365天”,用于以后一起生活买房买车。可是4个月之后,他们还是分道扬镳了。刘勇说,张莉当时承诺理财产品到期后,本金加利息返还给他。然而,理财产品到期后,张莉便以各种理由不愿返还,所以他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张莉5万元的赠与。
张莉说,她与刘勇有着6年多的感情,其间她从未向刘勇索要任何东西或者钱款,都是刘勇主动给予。张莉认为自己对于这段感情付出很多,2016年她因意外怀孕,做了人流手术,因害怕他人知道,导致护理不当,现在一直身体不好。
然而在2019年12月21日张莉发现刘勇私下联系前女友后,双方发生争执,张莉的手被瓷器划伤,刘勇为了挽回感情,主动给了她5万元。张莉认为这笔钱是在情人节前一天转给她的,是刘勇的一种示好,为了挽回她。于是她便用这5万元购买了长江养老保险。在张莉看来,因赠与已经成立并交付,故不应返还,该钱款也不是彩礼性质。她也从未说过要还给刘勇该笔钱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此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刘勇主张该5万元系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在张莉明确否认的情况下,刘勇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结合刘勇转账的节点、双方的纠葛,刘勇的主张,法院难以采信。本案中,刘勇的赠与行为已经实际完成,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且不具有上述法定的撤销情形,故法院对刘勇要求撤销该5万元赠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还认为,虽刘勇和张莉最终未能修成正果,但恋爱6年有余,互相均有付出,望双方念及以往美好,放下过往,以和睦为本,着眼未来,各自展开新的生活。(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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