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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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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行政
涉嫌“帮信”犯罪,面临何种刑罚
我表弟因为出借银行卡给朋友,最近被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逮捕。
请问律师,不知道对方在从事犯罪活动是否也会构成这一罪名?该罪会面临怎样的处罚?——周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解释的第十二条明确: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不知道对方在从事犯罪活动”是涉嫌“帮信罪”时常见的辩解。
除了结合上述司法解释进行判定之外,根据相关意见,相关部门认为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即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出租、出售“两卡”的次数、张数、个数,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同时注重听取行为人的辩解并根据其辩解合理与否,予以综合认定。
从检察机关公布的数据来看,今年以来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量持续下降,但整体仍在高位运行。
2020年10月“断卡”行动以来,起诉人数直线增加,尤其是2021年逐月上升,共起诉近13万人。案件量上涨与“断卡”行动中执法司法机关加大对非法买卖“两卡” (即银行卡、电话卡)行为的打击力度密切相关。
因此,公众切莫抱着侥幸心理,不要轻易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等出借、出租给别人,以免因为他人的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工伤
离职补偿金额,应当如何计算
我们公司目前正在分批次裁员,采取的是和员工协商解约的方式,听说不同员工的方案也不同,其中涉及N+1、N+2甚至N+3等方式。
请问律师,按照法律的规定,员工离职补偿的金额应该如何计算?——徐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对于员工离职时的经济补偿,往往以N作为计算基数。所谓的N实际是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根据法律规定,工作年限不满半年的,按照0.5计算,满半年的,按照1计算。
常见的N+1补偿有三种情形,一是医疗期满不能工作,二是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然不能胜任,三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这三种情形属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单方解除,就需要支付N+1。如果提前三十日通知,则只需要支付N。
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补偿金额只要双方认可就可以了,一般用人单位提出的方案是N+1或者N+X,X可以是双方接受的任何数字。
现实中有时也会涉及2N的离职补偿,但2N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通常需要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进行主张。
已经通过试用,续约能否再试
我和公司的合同即将到期,公司最近和我协商续签合同,但工作岗位和薪酬计算方式有所变化,还须额外设定试用期。
请问律师,我之前的合同已经设定过试用期,公司能再次要求试用么? ——苏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因此,如果你此前的劳动合同已经设定过试用期,那么这次的劳动合同无论是条件不变视为续签,还是变更劳动合同,都不能再设置试用期。
愿意支付费用,能否强制加班
我所在的公司经常需要加班,虽然会支付加班费,但长期超时加班影响到员工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
请问律师,公司能否强制员工加班? ——孙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劳动法》第41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加班安排补休,能否不再补偿
我们公司对于加班员工只安排补休,从不支付加班费作为补偿。
请问律师,公司这样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张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
对于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能安排补休,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你们公司如果是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可以安排补休作为补偿。
只有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
签约劳务派遣,咨询退工情形
我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公司派遣至实际用工单位工作。
请问律师,如果现在用工单位由于订单量大幅减少等原因,想要将我退回派遣公司,从法律角度是否可以?——张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务派遣的劳动者除了用工形式稍有不同之外,享受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和其他劳动者并无不同,对于退工和劳动合同解除,同样也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实际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用人单位的情形,除了劳务派遣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形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这些。
首先是因被派遣劳动者的原因导致退回:
1.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被派遣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派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其次是因用工单位的原因导致退回:
1.劳务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用工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3.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4.用工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5.用工单位其他因劳务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6.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最后是因派遣协议期满退回,也就是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情况。
由于劳务派遣涉及三方,因此即便你被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也应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要和你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婚姻家庭
再婚夫妻离婚,咨询相关问题
我和丈夫都是再婚,我没有子女,丈夫再婚时已有一个儿子,婚后一直在用共同财产抚养。
请问律师,目前我们正在协商离婚,我要求将这些年抚养孩子的费用先行在分割财产时扣除,是否有法律依据?——刘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对于形成了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继父母对继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因此,继父母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子女抚养费。
也就是说,你要求离婚时先返还抚养继子的费用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微信交待遗嘱,是否具有效力
张老伯的妻子早年去世,近年来张老伯也一直体弱多病,最近因病医治无效而去世。
张老伯去世后,他的大女儿拿出微信记录,称张老伯去世前对遗产继承问题作了安排。
请问律师,这种在微信中交待遗产继承问题,如果确属老人自己发送的,能否视为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宋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我国《民法典》对遗嘱形式及其生效要求作了规定,法定的遗嘱形式主要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微信遗嘱不属于法定的遗嘱形式,依法不具有效力。而且微信记录只能证明发送方和接受方,不能排除他人用老人手机发送信息的情况,因此法律并不认可这样的“遗嘱”。
夫妻打算离婚,咨询抚养费用
我和丈夫打算离婚,我希望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请问律师,如果我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对方大致应该支付多少抚养费?能否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高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费可以由离婚双方协商,协商不一致时由法院判决。
司法实践中,目前法院确定孩子抚养费的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抚养费确定后如果出现下列情形,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而父亲或母亲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至于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除非对方同意,或者对方即将出国定居等特殊情形,否则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的。
侵权责任
逛商场被绊倒,赔偿由谁承担
我奶奶去附近的商场,被铺设在地下一条很粗的电缆绊倒受伤。
请问律师,这起事件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郭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具体到这起事件中,首先需要确定铺设电缆的是商场,还是承租的商铺或者其他主体,所有这些主体都应当承担责任。
你们最好在事发时在现场拍摄了照片或者视频,如果没有拍摄,应当尽可能地事后补救取证。
根据电缆铺设的情况,你奶奶也有需要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因为她在行走时没有留意脚下。
交通事故
提供搭车出事,是否承担责任
我叔叔最近开车回家的时候,顺路搭载了一个朋友,没想到在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被认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搭载的朋友也在事故中受了重伤。
请问律师,这种提供无偿搭车出事的情况,我叔叔能否免除或者减轻赔偿责任?——徐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据此,在提供无偿搭车的情况下,如果驾驶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
即使驾驶人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也只能减轻而不是完全免除赔偿责任。
因此,你叔叔如果是提供无偿搭车,那么可以主张减轻赔偿责任。
但基于交警部门认定你叔叔需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他很可能还是需要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当然,相关赔偿应当先由交强险和商业车险进行赔付,不足部分才需要由你叔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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