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负责人表示, 《意见》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随着对行政裁量权行使的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领域曾经存在的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执法“一刀切”等突出问题,有望得到更有效的解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将获得更好保护,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正常履职也将获得更多保障。 (8月18日《法治日报》)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上述《意见》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用顶层设计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消弭各地各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分歧,统一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标准,对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维护市场主体和民众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意见》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明确了国务院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方面的权限,明确了行政裁量权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服从关系以及不同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衔接协调关系和上下级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关系,明确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两种制定程序,并要求有关主体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要广泛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全面公开行政裁量权基准,要求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程序公正可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适用的实质公正提供坚实保障。
针对备受诟病的以罚代管、逐利执法、过度处罚、执法简单粗暴“一刀切”等问题, 《意见》要求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这些要求既具有原则指导性,也包含了明确“从轻、一般、从重”档次、防止简单就低或就高处罚、在裁量幅度中划分阶次、对减轻处罚严格评估等具体意见,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有助于化解滥用裁量权的难点。在执法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还存在着随意轻罚、免罚或不敢、不会轻罚、免罚等问题。《意见》专门要求,依法明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裁量阶次,有处罚幅度的要明确情节轻微、情节较轻的具体情形,从而为轻罚、免罚提供了更具化、更客观的标准,有助于执法人员规范合理适用轻罚、免罚裁量权。从全国层面统一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能够有效压缩行政裁量权的自由空间、任性空间,减弱行政裁量的主观性,增强行政裁量的客观性,其最终目的是把行政裁量权彻底关进“法治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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