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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峰
8月18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认知及线索征集调查报告》显示,87.88%的消费者遇到过不公平格式条款,遇到不公平格式条款后,超七成消费者仍会选择继续交易,主要原因是经营者过于强势,消费者被迫同意格式条款内容,否则无法继续交易。(8月19日《人民法院报》)
“不公平格式条款”在消费领域十分常见,诸如“禁止自带酒水”“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赠品不提供保修”“收房以开发商通知为主”等等,合同格式条款被公众视为“霸王条款”,这是因为在一些行业领域中经营者单方面制订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了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纵观那些“霸王条款”,无不是表现出“我的地盘我做主”的强盗逻辑,纵然消费者颇有微词,也依然我行我素。
然而,消费活动中,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契约关系。为确保这种关系的公平性,我国《民法典》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均有明确规定,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合同格式条款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中消协及各地消协组织也通过公开点评等方式进行“炮轰”,这些工作取得一定效果,但“不公平格式条款”依然很常见。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经对经营者以格式条款、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侵犯消费者权利、免除自身责任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也必须认识到,“不公平格式条款”屡次治理,又屡次反弹,打而不绝,从根本上说是由于消费者和生产者过于不平等的地位。因此,对不公平格式条款说“不”,不能只是监管部门的口头语。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执法力度,勿让“不公平格式条款”横起来。只有充分运用法律利器,像治理酒后驾车一样对“不公平格式条款”零容忍,坚决打掉“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匪气”,打造公平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回应民生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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