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朱慧 陈慧颖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基本没有加以限制,但对用人单位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则要求有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用人单位来说,基于上述理由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和实际条件,也应遵守用人单位自己设定的程序。
用人单位在处理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时会忽略自己设定的程序,而导致违法解除。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乙先生因虚假报销1000元,被甲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为甲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虚假报销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乙先生不服解除决定,认为甲公司属于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乙先生的理由是: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应给予员工悔过的机会,如员工拒绝悔过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合同。
乙先生认为其虚假报销虽然属实,但已经真诚悔过,还退还了1000元,用人单位在此情形下仍执意将其解聘系违法解除。
在本案中,甲公司的规章制度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乙先生也已经签收,虚假报销也是事实,解除前也通知了工会。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胜诉的可能性较大。
但是,由于甲公司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应给予员工悔过机会”这一特别规定,导致本案被认定违法解除的可能性极大。
在此情况下,甲公司最终同意给予乙先生一定经济补偿,最后双方经过调解达成协议后结案。
用人单位在处理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时会忽略自己设定的程序,而导致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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