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记录公开应以隐私权保护为底线

上海法治报 2022年08月31日

张陈果

□在网上公开散布涉及个人隐私、影响个人名誉和社会形象的私密聊天记录,无异于将“红字”刻在他人脸上令其游街示众。即使相关聊天记录涉及公共利益乃至公共安全,未经正当程序也不能随意公开。

□公职人员或公众人物与其密友之间的私人聊天记录大段截屏转发到社交媒体圈群中的行为,属于纯粹的隐私权侵犯。违反双方在交流沟通时明示或默示的私密互享协议,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受害人名誉权。

□公职人员的言行纯洁即使作为监督对象,也应限于其“公职相关性”的划定。个人生活和个体自由与其公职没有关联的部分,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经济社会发展催生了现代权利体系的生长与进步。二十世纪下半叶,纸媒、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公共媒体的发达催生了人格权体系中名誉权的成型;二十一世纪互联网促成的信息爆炸与信息共享,则让个体最重要的人格利益凝聚在“可以免于聚光灯的安宁”之中。“让我一个人待着”的权利,成为较为公认的隐私权定义。

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不应消减

《增广贤文》有云:“谁人背后无人说,哪个人前不说人”。“八卦”似是人类社会从古至今茶余饭后的资讯需求。诚然,适度的畅所欲言、信息分享与新闻传播,对形成健康的公共讨论环境不可或缺,晚近的“信息分享权”“公众知情权”主张,更是将了解他人私密信息的个体自由当做一种社会需求的舆论监督力量。不过,认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应当相应消减以实现舆论监督的观点值得商榷。

在人们彼此相待的行为中,良善风俗和基本规则应被遵守。但每人只涉及自己的情事时,他的自主性应当受到尊重,因为个性的保存与生长乃人类发展的要素之一。因此,若一个人的行为不影响他人利益,就不存在所谓舆论监督或公共知情的需要。只有当一个人的言行对与他有关的其他人产生明确损害或损害之虞时,才会纳入道德或法律的范围加以审视。即便相关的聊天记录涉及其他人利益,在网上公开散布涉及个人隐私、影响个人名誉和社会形象的私密聊天记录,无异于将“红字”刻在他人脸上令其游街示众。无论什么理由,这种行为都不是现代文明社会应该容忍的。谁都不能授予散布者用网络暴力令他人一夜之间“社死”的权利,即使相关聊天记录涉及公共利益乃至公共安全,未经正当程序也不能随意公开。

应细化网络平台责任追究规则

将亲密关系主体(例如前任男女朋友)私下互拍收藏的私密照片、影像或私密文字交流记录通过微信等社交媒体散播至公开或半公开的网络资讯平台(例如成员五百人的微信大群等),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违反双方在交流沟通时明示或默示的私密互享协议,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受害人名誉权,至少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迈阿密大学法学院教授Mary Anne Franks认为此种行为本身在网络法上构成性骚扰。也有学者提出,被用于公开此类隐私的网络平台应当不受避风港免责条款的保护而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圣克拉拉大学法学院的两位学者Eric Goldman和Ariel Ronneburger提议,网暴私密影像或文字的侵害行为发生时,立法者应引入著作权法领域中的“通知-删除”规则来处理侵权责任并平衡各方利益。布鲁克林法学院教授Derek E. Bambauer也持这一观点。近年来,网络言论暴力、网暴隐私影像文字等侵权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应当如何通过网络法予以规制的问题,越来越受到法学研究的关注。

对于权利主体而言,其因此种行为受到的伤害并非来自行为人的“报复行为”本身,权利人受行为人的“情感伤害”尚在其次。行为人将私密微信聊天记录一次性注入公开网络,互联网以极快的速度记录并传播这些信息并且将此种信息与权利人的日常工作生活人格体相联系,有的行为人甚至有意将此类私密聊天记录散播至权利人的工作与社交关系圈子的相关社交媒体平台,使受害人如同被无数次“挂牌游街示众”,受到精神损害、名誉损害的波及范围无法预测且无穷无尽,是此种侵害行为危害性的关键所在。

因此谴责和制裁此种行为固然是必要的,但仅仅追究行为人本人的责任却并不能足够有针对性地遏制上述损害。网络法研究应当对互联网平台等责任主体的相关责任追究也铺设更加细化的规则。

私自公开聊天记录破坏信赖利益

小范围的朋友圈群聊,则似乎已经脱离了完全私密的场合,此时或许互相默认有一定程度的隐私互享。若将这类群聊的聊天记录分享到更大的圈群里,例如数百人的微信群,是不是构成对隐私的刺探或侵犯呢?

站在一个理性人的立场来看,私自公开聊天记录破坏了人际关系中的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不同场景中,比如私人对话和成员庞杂的群聊时,人会选择说不同的话。这是一种基本的行为自由或选择自由。虽然对于私人聊天中的对话方或所在群聊的成员而言,信息分享的程度,以及相关的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很难说是一种权利,但至少是权利的组成部分,因此尊重这种自由也就是对隐私的尊重与保护。

1995年德国最高法院审理的卡罗琳娜王妃案,涉及王妃到超市购物时被记者偷拍的个人形象与货品选择是属于王妃个人隐私,还是公众知情权的客体。当时德国民法典并未明文规定“隐私权”,而身为公众人物的王妃让民众知晓她的日常生活似乎也并无不妥。但德国法院通过法律续造和阐释宪法,创设了影响深远的一般人格权概念,体现出对个人生活安宁这一特殊法益的格外重视。

假若法律一概默许甚至鼓励公开他人聊天记录,现代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基本价值——个体尊严和人际信赖将岌岌可危。人人噤声或只敢当面聊天,见面说话先关闭手机的社交场景,将会让个体正常生活最基本的安全感荡然无存。

监督公职人员应限于“公职相关性”

上述观点无涉按照法定程序诉讼、投诉等其他法定渠道传输信息的情形。例如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诉讼中的证据,应按照诉讼法的证据规则予以质证和判定;又如聊天记录涉及公众人物涉嫌贪污、营私的,凡与其任职内容有关联的、涉及职务廉洁与公众信赖的相关信息,可以透过法定渠道进行投诉或报案。

公私有别,若凡是公职人员、公众人物私生活的细节都需满足高尚、无暇,一旦只言片语暴露其品行低下或性格乖张,就由网民围观、监督、批判,那何谈人格,何来人的尊严。公职人员的言行纯洁即使作为监督对象,也应限于其“公职相关性”的划定。个人生活和个体自由与其公职没有关联的部分,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网络围观与道德挞伐对个体人格权所造成的伤害,其后果要远大于收益,无助于公共利益的增进。因为这种行为迅速破坏且难以重建的,是基于个体尊严、人际信赖而日渐养成的公共交流空间。这个空间,是现代社会每个人赖以生存的阳光、空气和水。今日在网暴中挞伐、围观、嘲笑他人隐私者,来日被挞伐、被围观、被嘲笑的人,恐怕就是他们。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博导,上海市东方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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