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效力
我丈夫婚后曾经出轨,被发现后他请求我的原谅,并自愿写了一份“忠诚协议”,表示如果再有出轨的情况,愿意放弃房产“净身出户”。
请问律师,这样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效力? ——高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在婚前婚后,有些夫妻会写下书面的“忠诚协议”,有许多可能并不明确表述为“忠诚协议”,但内容不外乎夫妻双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净身出户”等等。
无论《民法典》还是此前的《婚姻法》,确实都规定了夫妻双方的忠实义务。
比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但该条被明确为“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3年第1期中,也曾有这样一则问题:
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对此的回答是: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论,已明确:
(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
(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2019)中也提到:
夫妻双方订立忠诚协议约定如果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将赔偿夫妻另一方违约金或者精神损害抚慰金,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应当如何处理?
对此的回答是: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
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
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总结来说,签订忠诚协议很可能无法实现协议的目的。
因此,如果在结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希望通过协议确保自身的权益,最好的办法还是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明确对相关财产的安排。
对此《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已经办理离婚,能否追索赔偿
我跟丈夫办理离婚登记后,才得知他与婚外情对象已经同居了一段时间。
请问律师,我能否起诉要求赔偿?——周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后置换房产,是否共同财产
陈某起诉赵某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赵某名下的一处90平方米的房产。理由是,该房屋是赵某变卖其婚前个人所有的一套房屋又添置了部分款项购买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对半分割。
而赵某认为,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因为购房资金来源于婚前个人所有房产出售所得款项,以及婚前积攒的存款。
请问律师,这处房屋究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陆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以生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该财产的形式因此发生变化,不导致上述财产所有权及其自然增值归属的变化。
由于这处房产的购房资金来源于婚前个人房产出售所得款项,加上婚前收入形成的存款,因此该房产即使是在婚后购入的,仍属于赵某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符合哪些情形,可以判决离婚
我和丈夫打算离婚,但无法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
请问律师,如果去起诉的话,哪些情形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顾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前患有疾病,能否撤销婚姻
我弟弟经人介绍和弟媳相识并结婚,但在结婚后才得知对方患有重大疾病。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能否要求确认婚姻无效?——徐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但对于何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目前法律层面没有明确的解释。
一方面,你们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去法院要求确认婚姻无效。
如果婚姻无效未能获得法院确认,那么你们就需要通过离婚的程序来解除婚姻。
婚前贷款购房,是否个人财产
婚前一方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并办理按揭贷款,婚后办理房产登记至其个人名下。
请问律师,该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吗?——徐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该房产依法属于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多人继承遗产,由谁任“管理人”
我爷爷近日去世,没有留下遗嘱,由于他子女众多,依法可继承或代位继承遗产的人比较多。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应由谁担任遗产管理人? ——蒋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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