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郑小宇
本报讯 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收购荣耀品牌二手手机及假冒荣耀品牌的相关配件,更换并组装后再以全新正品对外销售。近日,崇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3万元。
2021年5月至2022年2月间,被告人叶某某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收购荣耀品牌的二手手机及假冒荣耀品牌的手机屏幕、手机后盖、外包装盒等相关配件,将收购来的上述二手手机进行拆卸,更换并组装相关假冒配件后再予包装,通过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以全新正品荣耀手机名义对外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40余万元。
2022年2月28日,被告人叶某某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扣押涉案手机及屏幕、中框、后盖、包装盒等物品。经商标权利人确认,上述被查扣物品均系假冒。
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审理中,被告人叶某某退出违法所得4万元并预缴罚金23万元。
崇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叶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预缴全部罚金等量刑情节,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最终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3万元。
记者获悉,崇明法院在3月末已集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9件侵害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对共计11名被告人判处刑罚。该些案件中,对部分作案时间跨度长、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大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3年不等刑罚,对部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积极退赃退赔的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加大对侵害知识产权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判处罚金共计115.5万元,从经济上最大程度剥夺被告人再犯能力。高度重视追赃挽损,督促被告人落实到位,促使被告人向权利人作出经济赔偿7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共计2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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