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辞退外派人员合同条款涉嫌违法

上海法治报 2023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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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被外派到国外工作,但公司罔顾劳动合同的约定,不但不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还无故辞退员工。事发在国外,员工回国后该如何维权呢?

律师分析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涉嫌违法。此外,尽管此事发生在国外,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员工依然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事由】

2021年9月底,廖先生被上海的一家公司外派到国外工作。打算出国大干一场的廖先生却遇到了各种不顺心的事,原因就在于公司的很多行为都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廖先生表示,公司随意延长上班时间,不休息还不给加班费,此外还有克扣工资、扣押护照等情况。对此,廖先生认为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了侵犯,并与公司领导发生争执,最后被公司无故辞退。

廖先生称,他和公司当时签订的合同上有一些很不合理的条款,其中一条是“公司有权辞退任何不称职的人员,而且不负任何责任也没有任何经济补偿”。由于廖先生当时一心想在公司做出好的业绩,也就没有太过在意这样的条款,并在合同上签了字,没想到公司竟以该条款为由辞退了他。

由于事发在国外,廖先生没法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直到前段时间他才辗转回到上海,开始着手维权的相关事宜。

【详细解答】

上海东承志律师事务所马斯祺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因此,用人单位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将涉嫌违法。

马斯祺律师表示,合同中虽然有“公司有权辞退任何不称职的人员,而且不负任何责任也没有任何经济补偿”的内容,但该内容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因此,廖先生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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