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友敏 通讯员 沈欢欢
本报讯 胡某某、小丁原本素不相识,但因蹭酒问题让两人发生口角,好面子的胡某某在酒精的作用下竟持刀将小丁及其好友捅伤,近日,经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胡某某是一名KTV的常客,闲暇时经常在KTV唱歌,一来二去有了一些点头之交的朋友,小毛就是其中一个。2023年1月10日凌晨,胡某某在KTV喝酒唱歌时恰巧碰到小毛和他的朋友小丁、小陈等几人在另一包间,于是自顾自跟着小毛进去一起喝起了酒。然而,小丁并不认识胡某某,认为他是在蹭酒喝,于是与其发生了口角,开始互相推搡,小陈等人见状后立即将他们拉开,把小丁带到厕所劝解帮忙平复情绪。不一会儿后,胡某某离开了他们的包间。
凌晨4时许,正准备回家的胡某某与小丁、小陈在KTV门口的人行道上相遇了。一见面胡某某与小丁又起了口角,小陈随即上去劝架,胡某某越吵越气,转身就走了。
原本以为这件事就此结束了,没想到胡某某回到车里拿了一把水果刀,再次回到KTV附近找到了小丁两人,对着小丁说了几句挑衅的话语,小丁忍无可忍便用身体撞了一下胡某某。胡某某拿起事先准备好的小刀就朝小丁捅去,还捅了一旁拉架的小陈一刀,接着又捅了小丁几刀,见小丁倒地后,胡某某逃往外地。小陈随后立马报警,两人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
同日,胡某某被捉拿归案。到案后,胡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因为对方骂了我,加上当时我喝了点酒,就很冲动想要找回面子,由于对方是两个人,我就想拿把刀壮壮胆。”经鉴定,小丁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小陈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嘉定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胡某某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