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

上海法治报 2023年05月10日

资料图片

□吴盈喆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健全,知识产权拥有量快速增长,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逐步提高。与此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诉讼。知识产权纠纷具有当事人利益多元、诉求多样、市场影响大等特点,这使调解不仅在纠纷化解方面表现出独特的优势,在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技术创新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调解优势

(一)相对较低的诉讼结果可预测性,激发调解需求

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财产,知识产权的确定性相对低于以有形财产为客体的物权,有时权利主体难以确定,有时因专利权可能被宣告无效、注册商标专用权可能被撤销或宣告无效而导致权利本身不稳定。同时,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其价值具有不确定性。而且相关技术事实往往需要通过咨询专家、鉴定等才能查清,案件审理周期较长。

此外,相对于一般民事纠纷而言,知识产权纠纷专业性更强、新问题更多、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在部分案件中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很难形成预判。上述因素均会降低知识产权纠纷诉讼结果的可预测性。鉴于对诉讼风险及时间成本的考虑,当事人对调解解决纠纷有一定需求。

(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特有性,为调解提供空间

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由于当事人难以举证证明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往往需要适用知识产权法上特有的法定赔偿制度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限额为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专利法规定的法定赔偿限额为3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商标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为500万元。上述法定赔偿数额上、下限之间的幅度范围较大,为当事人提供了协商的可能与空间。

(三)利益冲突的本质,为“竞争转合作”提供基础

知识产权纠纷的本质一般是利益冲突,而非价值冲突。利益冲突在多数情况下是一种竞争性冲突,那么就可以将当事人之间的竞争关系转化为合作关系,通过促成当事人的合作共赢来解决纠纷。

这种“竞争转为合作”方法最典型的运用,就是下文将会提到的知识产权侵权类纠纷中变侵权为合法许可的纠纷解决方式。

(四)调解可使知识财产的社会利益最大化,实现最佳社会效果

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与知识财产的共享性是知识产权制度最基本的矛盾,在鼓励创造、保护知识产权与鼓励知识传播、利用之间寻求合理平衡是知识产权立法与司法的永恒主题。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如果能通过调解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既能避免案件判决之后的上诉、申诉等程序,缩短纠纷解决周期,又能以合理方式及时促进知识财产的利用,最终将实现知识财产的社会利益最大化。

知识产权纠纷的一般调解方法

(一)抓住症结,适时释明

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往往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对原告权利是否确定及权利归属存在不同认识;

二是对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存在不同认识;

三是对赔偿数额存在不同预期。

因此,法官可以通过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等方式,明确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抓住纠纷症结,适时安排释明,引导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结果形成合理预期,缩短利益平衡差距,并视情确定调解工作方向,促进当事人调解。

可向原告方释明具体纠纷类型所涉侵权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与法律依据、证据对于判断权利人权利状态、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重要性与法院认证的基本规则、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含义与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等等。

对于被告方,可以引导其积极、理性地参与诉讼,并通过释明使其了解调解结案相对于判决结案在降低声誉损失、减少后续诉讼程序引发的诉讼成本等方面具有的优势,增进其调解意愿。

(二)切入诉求,消除差距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原告的诉讼目的存在多样化的特点。有的是要求被告尽快停止被诉侵权行为,有的是获得较高经济赔偿,有的则是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或者消除影响,也有既要求被告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同时也希望获得较高经济赔偿的。

此外,有的案件虽然双方当事人利益冲突尖锐,但在技术开发、商业利用等方面又存在合作空间。因此,法官要全面分析各方当事人的实质诉求,找准利益平衡点,进而找到调解工作的切入口,引导当事人逐步缩小差距,启发当事人制定获得“共赢”效果的调解方案。

(三)类案辅助,对比借鉴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不乏“投石问路”的诉讼和“批量维权”诉讼。

“投石问路”的诉讼比如摄影作品的权利人就同一被告使用其多幅作品的行为进行了取证,但先选择其中一幅作品进行诉讼,为其后续的一系列案件“投石问路”。

“批量维权”诉讼指权利人就同类型的案件针对多个不同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甚至在全国各地多家法院进行诉讼。

因此,“类案检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尤为重要,在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中也能发挥很好的作用。

对于已有在先裁判的同类型案件,法官可以通过在先裁判来辅助本案的释明和调解。通过在先案例与本案进行对比,分析异同点,以鲜活的实例让当事人对诉讼结果有更直观的认识和判断,调解往往能取得较好效果。

对于没有在先裁判的案件,由于当事人对诉讼结果没有明确预判,可以先就个别案件作出判决,通过示范效应,促使当事人形成合理的诉讼预期,就未决诉讼尽快达成调解协议。

(四)借助外力,共促调解

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强,需要充分借助专业人士力量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开展调解工作时,应注重发挥专家、人民陪审员、行业协会、专业调解组织等力量的作用。

特别是知识产权纠纷涉及很多科学技术方面的专业问题,法官可以根据案件所涉及技术问题的专业程度,选择采用聘请专家陪审员、专家辅助人出庭陈述、提供技术咨询等方式。专家陪审员、专家辅助人、咨询专家发表的意见往往对当事人更有说服力,会对案件调解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方向和重点

(一)知识产权权属类纠纷

知识产权权属纠纷,通常指当事人之间因知识产权的归属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确认之诉;此外,在很多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权利瑕疵作为抗辩事由,甚至与原告之间直接存在权属争议,该争议成为解决侵权争议的基础。因此,审判实践中此类纠纷的调解难度也较大。

对于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可以根据所涉权利类型、权属争议形成的背景及原因等,把握调解方向和重点。

职务关系中产生的权属争议

在职务关系中产生的权属争议,往往是当事人在技术成果、作品的形成中都投入了财力与人力,知识成果于双方而言都有较大经济价值甚至社会价值。但相比个人,由单位拥有知识产权一般更能发挥技术、作品的效用,单位也更有动力以对个人的经济补偿换取完整的知识产权。

因此,设计调解方案时可以考虑由单位当事人拥有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并向研发技术或创作作品的个人当事人进行相当经济补偿。

合作创作中产生的著作权权属争议

对于在合作创作中产生的著作权权属争议,需要查清作品创作事实、使用现状,了解各个领域作品的创作规律,以合理的权利分配为基础开展调解工作。

存在合作共享空间的权属争议

对于当事人之间曾有合作关系或其他关系,各方当事人既存在较大的利益冲突,又存在合作共享空间的权属争议,调解的重点是以权利共享、利益共享为基础,寻求合作共赢的调解方案。

(二)知识产权侵权类纠纷

知识产权侵权类纠纷中,原告提起侵权诉讼的目的是多样的,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也是多样化的,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把握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调解方向和重点主要在于把握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及利益诉求。

基于原告的不同诉讼目的及诉求,开展调解工作的方向和重点也有所不同。

以要求被告停止被诉侵权行为为主要目的的纠纷

以要求被告停止被诉侵权行为为主要目的的纠纷,需要对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作出初步判断。

判断构成侵权的,调解工作的重点在于被告方,可以从原告的权利基础、证据优势、侵权判定的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释明与引导;判断不构成侵权的,调解工作的重点在于原告方,可以从权利稳定性、证据证明力、败诉风险等方面进行释明与引导。

此外,对一些侵权判断结果比较明显,但专利、商标尚在被申请无效、撤销等行政争议程序中的案件,在相关行政争议程序结果作出之前,可以尝试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附条件的调解协议,即在协议中分别约定在行政机关维持知识产权有效或无效、撤销相关知识产权的情况下适用不同的调解条款。

以获得较高经济赔偿为目的的纠纷

以获得较高经济赔偿为目的的纠纷,部分纠纷中原、被告双方存在一定的合作空间和可能性,可以将合作共赢作为目标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

以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或者消除影响为主要目的的纠纷

此类纠纷中,原告更看重商业声誉、社会评价的修复,能否获得较高经济赔偿并非主要诉求。因此,在此类案件的调解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通过合理把握各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来促进案件调解。

(三)知识产权合同类纠纷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是当事人之间就知识产权合同的订立、履行等发生争议提起的合同之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往往涉及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专业问题,或者合同双方就合同履行具有一定的依附关系,或者存在合同约定不明、履行证据保存不完整、履行过程中双方均有过错等情形,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加之被告往往提起反诉,调解难度较大。

此类纠纷的调解,要注意把握不同合同的特点,准确了解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情况,当事人产生争议及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原因。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双方当事人充分释明权利基础、合同约定、履行抗辩、过错程度、举证责任等方面的诉讼风险,使其形成比较合理的诉讼预期,再比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变更、合同解除等解决方案。

在原告仍需要合同约定的智力成果而被告有能力提供符合合同约定成果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以合同继续履行为方向开展调解工作,调解的重点在于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沟通平台,找出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原因,并寻求使合同得以正常履行的解决方法。

在原告已不再需要合同约定的智力成果,或者被告实际没有能力提供合同约定成果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合同解除的解决方式开展调解工作,调解的重点在于分清双方当事人在履行中的过错,明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并通过法律规定、诉讼风险等方面的释明,促使双方达成调解。

(作者系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获评全国优秀法官、全国法院先进个人、全国法院办案标兵、上海市三八红旗手、上海法院“邹碧华式的好法官、好干部”、上海法院办案标兵等。)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