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捕、公审支持率升高令人忧虑

上海法治报 2023年05月12日

□孙笑侠

在观念多元化的今天,有个别人喜欢或留恋某种被社会进步淘汰的旧现象不足为奇。可是据近日发布的《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20-2021》披露,民间支持公捕、公审大会的比例竟高达61.3%,比2019年的55.5%又提高了5.8%。迈进新时期的中国,对这种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司法行为,竟有超过六成的民众乐于“围观”并为之喝彩,这种现象令人忧思。

我国古代有“刑人与市,与众弃之”的“示众”传统,清代有“本示众以威,俾以怵目而警心”之意图。清末沈家本痛恨旧刑律中残忍不仁的行刑旧制,专门从刑罚与教育的功能论述古圣王“明刑弼教”之真义,在于使用刑罚的同时也要杜绝民众之“残忍之端,而导之于仁爱之路”。沈家本反对死刑公开执行,主张“别设刑场一所”,“不令平民闻见”。就在沈家本启动修律、改良司法的时候,回国不久的法科海归杨荫杭发表杂文《长跪听审考》,从左传回顾中国古代有“坐狱”,后来改为“跪审”,得出结论称“未定罪而使之屈辱,犹未定罪使之受刑”,“长跪要旨为卑辱之事”,因此主张废除长跪听审。可见,百余年前的有识之士即对司法文明问题有了清醒的认识。

从古代刑罚报复和威吓的传统,到后来刑罚教化思想和示众普法的群众运动式惯性,其实质一脉相承。这种“围观”欲,实为“卑辱”欲。今昔民众围观司法的心态,亦有某种相似之处。显性区别不过是手里多了一部手机,便利到可以网络围观,狂欢式卑辱。迄今遗存的公捕、公审大会,实质是一种比跪审和公开行刑更变本加厉的示众卑辱的行为。从法律效果看,未审判前的公捕活动避免不了有罪推定的违法结果;公审活动除有罪推定的恶果之外,还会产生舆论影响审判的压力,甚至导致妨碍独立审判的恶劣后果,进而使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面临极大的侵害。而公捕、公审大会的社会效果至少酿出三个反文明的恶果:其一,对于嫌疑人和被告人,这是一种借国家公权对个人人格进行人多势众的“卑辱之事”;其二,对于执法者而言,则是一种恣意显示国家威权的野蛮心态,一旦默认,将会导致违法的“卑辱”之技层层加码;其三,围观民众则是满足一种基于民粹主义和泛道德化的吃瓜心理,若任其泛滥,司法制度势必在盲目的群情激昂中被撕裂。

公捕和公审违反无罪推定的刑事司法原则,早有定论。从明文规定的浅处说,我国早在1988年,由“两高”及公安部发布《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重申禁止示众:“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从字面看,似乎并未明确禁止公捕和公审,但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理原则,连“游街示众”都不允许,更何况公捕和公审!从司法文明深处看,司法以“公开程序”代替“示众过程”,目的是为了保障被告人权,彰显司法文明。公捕、公审虽示众而不游街,但它在“捕”和“审”的法定程序外擅自增加法无授权的“卑辱”手段,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精神,背离了尊重人权原则之初衷,明显是有罪推定、无视人权的违法行为。

司法公开与司法围观有着相似的外形,然而,差之毫厘,失之千里。两者本质区别就在于有没有正当程序,有没有司法理性,有没有人权保障。普法三十多年,全面推行法治也已近十年,为什么这种与法治原则、人权精神相背离的愚昧落后意识依然存在?不少地方依然还在乐此不疲地举办公捕、公审大会?这固然与百年前就开始讨论的“国民性”所揭示的病根有关,更与近年来一些地方执法者的法治能力没有同步提升,人权意识依旧淡薄,以及好大喜功之风回潮有关。执法者及其领导有提供司法“示众”和司法“卑辱”的动机,才会有部分民众满足围观欲望的机会。喂食与享用是因果关系,两者一拍即合,关键是要禁止喂食。由此可见,对执法者及其领导加强全面依法治国和人权教育实有必要,且道路漫长;在司法工作中,还要排除民粹主义蛊惑和干扰,强化对公捕和公审的禁止,坚持法治思维和司法专业精神,用正当制度和法治理念引导民众对司法的正确理解。

(作者系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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