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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五一”期间,我给父母报名参加了一家旅行社组织的3日游。在旅游过程中,导游多次将整团游客带到购物点,虽然没有明说必须购物,但是只要有团员不购物,就拖拖拉拉不肯发车前往下一个目的地。
3天游玩时间里,我父母购买了2000多元的商品,其中有些甚至没有生产厂家的标注。
请问律师,我们能否向旅行社要求退货?——马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我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本案中,旅行社的导游多次安排你等游客到旅游购物点购物,且不买不让走,其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相关规定。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发生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旅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保留好购买的商品和凭据,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如果旅行社拒绝,你可以通过上述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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