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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思想观念的开放、消费形式的多元化,选择进行“微整形”“医美”的求美者不断增多,医疗美容行业规模日益扩大,但随之而来的各种问题也逐渐显现。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反映的医疗美容机构存在的各种不规范问题较为突出,不仅制约了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更是让不少美容就医者的生活因此备受困扰。本期“专家坐堂”以案释法,充分发挥各级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发生在医疗美容领域中的各类犯罪,净化医疗美容市场,促进医疗美容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医疗美容机构和美容就医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1
谎称提供高薪岗位
诱骗被害人整容
2020年8月起,被告人于某、方某纠集多人以介绍工作为幌子实施诈骗,该犯罪团伙主要使用两种手段实施诈骗:一是谎称可以为被害人提供高薪岗位,当被害人前来应聘时,再以被害人不符合岗位要求,需要提高形象、气质为幌子,将被害人诱骗至事先安排好的某美容院进行巨额美容整形消费,并引导无力支付费用的被害人进行网络贷款,在被害人接受整容后以各种理由不再联系;二是谎称可以为被害人安排境外高薪岗位,以“资料费”“服务费”等名义骗取财物,但未实际办理出国劳务。已查明该犯罪团伙骗取61名被害人共计137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虚假招工信息、虚假劳务信息骗取被害人信任,诱骗被害人整容、交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于某等人有期徒刑11年至10个月,并处相应罚金;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伙同他人虚构高薪岗位吸引被害人前来应聘,以被害人需提升外形气质为幌子,利用被害人寻求工作保障的需要,诱骗被害人进行巨额美容整形消费,造成被害人巨大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借此案警示医疗美容行业经营者应合法经营,与犯罪分子相勾结牟取非法利益必将受到法律惩处,同时以此案引导社会公众对医疗整形美容理性认知,提升全社会辨识能力,避免落入犯罪分子设下的圈套。
案例2
强迫他人“美容”情节严重获刑
2020年6月至8月,被告人黄某等设立某美容店,伙同他人在门店外发放免费美容体验券,将顾客诱骗至店内进行皮肤护理,美容师以测试皮肤为由在顾客面部涂抹“排毒膏”,致顾客面部局部变黑,后恐吓其使用该店的原液方能清洁,否则会导致长痘、长斑等皮肤问题,迫使顾客继续付费接受服务;或在服务需要祛痘、祛斑、祛胎记的顾客过程中,以顾客面部有灼痛感为由要求其选择贵的产品,否则留疤不负责,迫使顾客购买该产品。被告人黄某等以上述方式强迫12名被害人消费,金额共计9万余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黄某等5人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威胁手段多次强卖商品及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黄某等人有期徒刑1年8个月至10个月,并处相应罚金;追缴退赔违法所得。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犯罪团伙以免费美容体验券为诱饵吸引消费者,采用虚构的皮肤问题坑骗、强迫消费者付费接受美容服务、购买高价产品,性质恶劣。人民法院依法整治医疗美容行业中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打击医疗美容行业违法犯罪,引导医疗美容行业经营者诚信、合法经营。
案例3非法行医致人右眼失明依法惩处维护行业秩序
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东莞市某化妆品店内从事医疗美容项目。2020年3月5日,刘某在店内帮被害人钟某做面部注射填充,致钟某右眼失明。后刘某自行到当地派出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因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在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致被害人重伤二级,情节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违规开展医疗美容相关活动、从业人员无医师资质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予以惩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同时以本案警示医疗美容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或备案并依规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案例4
医务人员不负责任
病人抽脂后意外死亡
2021年10月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A整形诊所执业助理医师李某某应银川市B整形医院邀请,在未在当地卫健部门注册执业的情况下,赴B整形医院对被害人梁某某实施“抽脂手术”。李某某未做术前评估、无手术进程记录、无用药处方及术后医嘱,亦未在相关医疗文书中签字。术后,被害人梁某某在B整形医院留观期间,出现疼痛、呕吐、神志不清等反应,护士联系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未及时到现场诊查,也未采取有效治疗抢救措施。2021年10月8日,被害人梁某某经送其他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宁夏法庭科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符合“抽脂手术”后,继发左大腿坏死性筋膜炎,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银川市医学会鉴定,本案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该医疗事故等级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当地检察院以李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美的追求更加丰富多元,医疗美容行业规模不断扩大。部分医疗美容机构和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实施医疗美容诊疗行为,导致发生医疗事故,不但影响医疗美容行业机构的诚信,降低人民群众对医疗美容诊疗安全的体验感和满意度,而且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医疗美容市场秩序。对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严惩,向社会释放严厉打击危害医疗美容安全犯罪的强烈信号,形成强大震慑效应。同时,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维护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积极促成刑事赔偿谅解,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5
诱骗消费者整容大肆实施“整形贷”
2020年4月,朱某、王某、夏某、彭某共同投资成立A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朱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A公司利用网络平台发布信息,宣称该公司招募互勉整形案例模特,整形手术费用由医院全额补贴。消费者到A公司后,公司医疗美容顾问、组长、市场总监等人谎称消费者只需完成每月推荐三至五名女性微信好友作为公司客户(不要求消费)及发送数张整形手术后照片的简单任务,就可以免费整形;为了防止消费者整形后不配合完成上述任务,消费者需要自费支付或以个人名义贷款,将全部整形费用先行支付至A公司,后由A公司分期返还全部整形费用,消费者仅需承担贷款利息费用。A公司诱骗消费者以高于市场价格的整形费用消费多款整形项目,并在A公司指定的多个金融服务公司进行个人消费贷款。在向消费者分期返还少部分整形费用后,A公司再以医疗美容顾问离开公司或任务升级、消费者推荐的客户必须在公司实际消费为由,拒绝继续向消费者返款。由此,A公司相关涉案人员形成了套路化的行为模式,大肆实施“整形贷”诈骗活动。
2020年9月,被告人王某带领李某、贺某、张某、余某等人离开A公司,成立B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继续开展与A公司模式基本一致的诈骗活动。经审计,A公司共计招揽分期客户197名,成单金额共计531万余元,未返款金额共计421万余元。B公司共计招揽分期客户237名,成单金额共计792万余元,未返款金额共计675万余元。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11万元至1万元不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当前,“颜值经济”已成为消费新热点,医疗美容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严守行业底线、法律红线,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从而赢得消费者认可,获取正当的经济利益。本案被告人朱某等人策划、组织实施“免费整形”诈骗活动,被骗人数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朱某等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加大被告人违法犯罪成本,有力震慑医疗美容行业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东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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