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被遗忘在核磁共振仓侵了什么权

上海法治报 2023年05月29日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 周玉文

对于这一侵权行为,医院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精神损害的责任,目前来看主要是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里的“损害”通常是生命权、健康权或者财产权的损害,即造成了患者死亡、健康受损或者多支出了不必要的费用等损害。

此外,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因为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例资料,也可能要承担侵犯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责任。

然而近日媒体报道的一起事件中,患者在做磁共振检查时被遗忘在核磁共振共振仓内三个多小时才得以出来,却是极为少见的情况。

根据报道,今年4月22日下午,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一女患者到某医院做核磁共振检查。她按要求进入核磁共振仓并躺在仪器上,头部被固定住,一切准备就绪,医生叮嘱不要动后就走出去操作机器。患者按医生要求一动不动,可过了很久也不见医生让她起来。因为头部被固定着她也不敢动,最后腿都躺麻了,患者才自己慢慢从仪器上挪下来。结果她发现医生不见了,检查室的门也被锁了。患者给丈夫打电话,丈夫叫了医生后她才从检查室出来,前后达3小时之久。

据悉,事件发生后医院已经辞退涉事工作人员,并对相关科室责任人进行了处分。医院还主动和患者沟通协商,向患者赔礼道歉并取得患者的谅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同时,当地卫生部门也已经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就这起事件来说,涉事医院及医生显然是有过错的,违反了诊疗规范,且其过错也是发生在诊疗活动中的。因此,涉事医院和医生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是自不待言。

问题是,这种情况下医院侵犯了患者什么权利呢?即便患者和医院目前已经自行和解,这起特殊事件中的法律问题依旧是值得探讨的。

我认为,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及财产权并未受到损害。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03条关于“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身体权”的规定,以及第1011条关于“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我认为涉事医院侵犯了患者的身体权中的人身自由权。

也就是说,任何人或者机构在没有法律依据或者经过自然人同意的情况下,限制其人身自由显然是侵犯其身体权、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明确属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中的身体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995条关于“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1183条关于“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对于这一侵权行为,医院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精神损害的责任,目前来看主要是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

当然,如果患者因此而造成了身体健康权方面的损害,还可以同时请求对其健康权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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