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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因为个人原因,员工未满服务期就离职。单位半年后要求离职员工支付违约金,员工表示,就职期间单位并未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如今让自己赔付违约金于情于理都不合。但合同上有相关约定,员工是否需要赔偿相应的违约金呢?
律师分析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单位未对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而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条款的,该条款为无效条款。单位在没有为员工提供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应该属于无效条款,因此,员工无需支付违约金。
【事由】
程先生毕业后在一家医院见习了一段时间,由于表现良好,医院和他签订了5年的聘用合同,但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工作未满2年离职,程先生需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
因为家庭原因,程先生准备回老家生活,仅仅在单位工作了1年的他提请离职。程先生在医院办理完离职手续并开具了离职证明,当时医院并未要求赔付违约金。而为了尽快离职,对于医院扣押的1个月的绩效工资,程先生并没有提出异议。
如今半年过去了,程先生已经在老家找到了新的工作,突然收到医院的通知,要求他赔付2万元违约金。程先生表示,离职的时候医院并没有提及违约金一事,在医院工作期间也没有参加过任何的培训,只是在医院见习期间由专门的主治医生带队。程先生认为医院提出的2万元违约金并不合理,因此他拒绝赔付。对此,医院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程先生是否需要赔偿2万元违约金呢?
【律师说法】
上海东承志律师事务所马斯祺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因此,如果单位未对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而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条款的,该条款为无效条款。
马斯祺律师还表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违约金的情形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以及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这两种法定情形,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在医院没有为程先生提供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程先生的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条款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条款,因此,程先生也无需支付违约金。关于绩效工资,建议程先生提供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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