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与答

上海法治报 2023年05月30日

“老赖”欠钱不还能否公开欠债信息

我楼上的邻居借了我10万元,此后一直没有还款。我去法院起诉后,她被列为失信人。我可以在网上公开转发判决书和执行信息网上的内容吗?  曾先生

【解答】

曾先生,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其中,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四)商业秘密;(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由于判决文书和执行信息中会涉及对方的个人信息,为避免不必要的侵权问题,建议您慎重公开相关信息。

物业台账不明业主拒缴物业费

物业公司催我缴纳物业费,我之所以暂时未交物业费,主要是因为物业方面台账不透明,也不肯提供缴费明细。我在装修前签了一个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没有签物业合同。由于未缴物业费,物业公司称要停我的水电,请问现在我该如何应对?  甘先生

【解答】

甘先生,您好!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形成关系,业主与供电局、自来水公司之间形成供水、供电合同关系,这是两个相互平行、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因此,物业公司无权停业主的水电。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因此,业主对于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的事宜享有知情权。建议您向房管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维权。

员工被外派

项目遭取消

公司领导让我从上海到重庆支援半年,在去重庆之前,让我把上海的全部项目交出去。我到重庆后,公司说我在上海的项目被人投诉,暂时没有项目让我做。我只好回到上海,同样被公司告知没有工作可以安排。对于我来说,没有项目就意味着收入会大幅度减少,因为公司的调派我才交出上海地区的项目,然而现在公司却不给我工作,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石先生

【解答】

石先生,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劳动的权利。建议您与单位协商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维权使用。

酒吧噪音扰民影响正常生活

我家住在一栋商住两用居民楼,楼下开了一家酒吧,晚上营业期间非常吵,严重影响了家人的正常生活。请问作为业主,是否有权利要求酒吧迁走?  曹女士

【解答】

曹女士,您好!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第八十八条规定:“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因此,晚上10点至次日早上6点之间可以算是扰民的,建议您报警处理。

使用他人品牌是否涉及侵权

我加盟了一个奶茶品牌,开店后发现品牌方原料价格给的特别高,导致利润很低。现在我想成立一个自己的品牌,使用加盟店的奶茶配方。请问是否涉及侵权,是否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  宋先生

【解答】

宋先生,您好!您与加盟商之间形成特许经营合同的关系,一般来讲特许经营合同中都会有关于品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配方使用的相关内容的约定,有些加盟商还会要求签订保密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植物新品种的结构、原料、成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者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相关文件等与技术有关的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配方本身具有商业秘密的属性,如果您未经权利人允许以其他品牌的名义使用加盟商的奶茶配方的,涉嫌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谎称只有库存车是否属于欺诈行为

我在4S店定了一辆车,当时店里没有现车,说去厂里提新车,要等30-45天。后来没过几天4S店的销售说车到了,但是此前的库存车,我当时明确表示不想要库存车。4S店说如果不要这辆车就不退定金,后来经过协商我同意降价3000元后提了那辆库存车。拿到车后,我才得知该店其实有新车,但为了销售库存车就谎称新车没有现货。请问这是否属于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黄先生

【解答】

黄先生,您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您有证据证明4S店存在欺诈行为,且欺诈行为给您造成了损失,可通过消协或者法院诉讼维权。

婚介合同有“猫腻”

消费者应如何维权

我与一家婚介公司(乙方)签订合同,主要内容有半年内乙方向甲方介绍不少于4人,但不保证结果。签合同之前,乙方销售说如果不成功就退钱,但没有写在合约上。我事后才觉得合同不妥,想毁约,请问会有什么后果?  龙先生

【解答】

龙先生,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与婚介公司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双方约定的事项最好是能记载到合同内容中,仅有一方口头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产生争议。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您与婚介公司的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条款的,您有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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