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历“吹牛”被公司解雇

员工不服,反诉赔偿金,法院驳回
上海法治报 2023年06月16日

□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王张蕾

毕业季来了,要想在求职大军中脱颖而出,一份“亮眼”的简历必不可少。但部分求职者本身没有精彩的履历,却动起了歪脑筋,“过度包装”自己的简历,最后被公司发现并辞退……如果碰到这种情况,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约解雇?近日,青浦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纠纷案件。

过度“包装”简历造假被辞退

安安公司在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小叶认为该公司财务总监岗位非常适合自己,于是向该公司投递简历,但她的简历在初筛时就被淘汰了。时隔半年多,小叶看到安安公司再次招聘财务总监岗位,为了顺利入职,小叶对简历中的内容进行了“加工”,修改学历为全日制教育学历,增加了在某知名企业上班的工作经历。

不久以后,小叶顺利入职了安安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公司发现小叶的工作能力不能胜任岗位要求,小叶也未能通过试用期考核。后来,安安公司以小叶“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小叶因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要求安安公司支付自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000元。

小叶诉称,简历造假的情况属实,但这并非安安公司当初解雇自己的理由。公司是在自己即将转正前突然下发解雇通知。公司在解雇时并未发现简历造假一事。公司是为了无责解雇,才把解雇理由改为是因为其简历造假。公司单方强行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员工认为属违法解除,法院驳回

安安公司辩称,在试用期内,公司发现小叶不能胜任其所应聘的岗位,因此安排人事部门特地对小叶做深入的背调审查。在调查中,公司发现小叶曾投递过两次简历,且有较大出入。小叶所填写的工作经历、教育经历与其学历证书及市人社局的查询结果严重不符。后来,小叶也未能通过试用期考核,鉴于上述情况,公司以小叶“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小叶虽主张安安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原因并非由于其存在简历造假,但根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当天的邮件截图及其与公司人事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安安公司均已明确解雇理由为小叶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诚信是社会主义职业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不管是在招聘环节还是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应始终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地填写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信息。本案中,根据相关证据,小叶入职时所提交的两份简历与其实际情况并不相符,小叶亦自认其简历造假。公司规章中规定了“劳动者若存在故意填写错误或虚构信息行为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安安公司解雇小叶的事实和理由充分。

综上,青浦法院判决驳回小叶的诉请。(文中所涉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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