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庆贵
近日,某地8旬市民夏老伯和老伴前往一家餐饮店就餐时,被告知只能“扫码点餐”,却不提供纸质菜单。老人习惯使用老年手机,根本无法扫码。最终老人被“霸王规定”挡在门外“吃不到饭”,无奈之下悻悻离开。(6月14日光明网)
与数字化普及如影随形,如今越来越多餐厅推出“扫码点餐”服务,这本来无可厚非,毕竟这是当前的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且此举确实高效快捷,对店客双方都称得上共好双赢。然而,凡事皆有例外,虽然“扫码点餐”为绝大多数智能手机熟手打开了“方便门”,但对只用老年手机且无扫码功能,或虽用智能手机却不会扫码的老人而言,却相当于横亘在面前的“拦路虎”。
商家当然可以推出“扫码点餐”,但不可以以损害和剥夺消费者正当消费权益为代价,或实际导致损害消费者正当消费权益结果。消费者有消费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明文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商家规定只能“扫码点餐”,相当于单方强制行为,致使消费者无其他选项且涉嫌非公平交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只能“扫码点餐”,损害了消费者知情权且涉嫌强制交易。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如若仅为点餐,则无必要搜集消费者手机号码等信息。前述“扫码点餐”时,“扫一扫”后弹出界面显示:“申请获取你的手机号获取会员信息、记录消费信息、发放会员资产。”只有点击“允许”后,方能进入点餐页面。显然,此举涉嫌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
事实上,只能扫码点餐的“霸王规定”,也有悖普遍消费意愿。有消费者就表示,可以接受“扫码点单”,但如变成商家强制行为就让人“没法接受”。还有消费者则表达不满,很反感商家通过此类手段“打擦边球”,有意无意获取个人手机号和其他信息。本质上,这是过度搜集个人信息。
对于商家只能扫码点餐等类似的“霸王规定”,当然不能止于消费者“用脚投票”,而须要各方齐出手阻遏之。消费者理当自觉投诉,依法理性维权;相关监管和消费维权组织也应及时出手,加力叫停喝止;相关商家必须整改自纠,回归依法经营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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