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宋安成
实践中法院对业主知情权范围的裁判口径在逐渐放宽,越来越多案例中法院支持了业主关于公开设施设备维护情况、财务明细以及原始凭证的请求。我们认为,虽然包干制下物业公司有权不对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予以公示,但无论采取哪种收费模式,都不能实质上影响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公司也不得以包干制作为挡箭牌,恶意隐藏应公示的信息。
物业服务收费模式主要分为包干制和酬金制,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盈余或者亏损是由物业服务企业还是全体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酬金制模式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由业主享有或承担的计费方式。该模式下物业服务费系代管性质,物业服务资金实际由全体业主共有,因此对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信息的要求更高。
而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承担,物业服务企业亦需向业主履行一定公开义务。但在实践中,包干制下物业公司向业主公开信息的范围仍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上述条款仅对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有权知情的范围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并未对公示公开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作出详细规定,例如合同、工作记录、财务报表、原始凭证等是否应当公开。同时,该条款也并未根据酬金制和包干制收费模式的不同,对业主知情权的范围进行区分。
在酬金制下,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属于代管性质,相应的资金仍为交纳物业费的业主所有,而在包干制下,物业收取物业费之后不存在对业主多退少补的情况,业主没有必要对物业费收支状况了如指掌,故财务报表、物业服务费收支账目及其明细等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一般来说不属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
而电梯维保合同、电梯维保记录、消防设施维保记录等相关文件,体现的是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情况和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涉及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无论收费模式是包干制还是酬金制,都应当予以公开,便于业主更加充分地行使监督权。
至于业主在行使知情权时是否有权要求公开原始凭证,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业主是否有权要求公布、查阅公共收益、维修资金及其他收支情况的原始凭证。司法实践中也未形成统一的意见。部分判决认为原始凭证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的相关事项,故业主有权进行查阅、复制,部分判决认为业主知情权的行使应受到适当限制,原始凭证属于物业公司内部经营事宜,不宜公开。
从整体来看,实践中法院对业主知情权范围的裁判口径在逐渐放宽,越来越多案例中法院支持了业主关于公开设施设备维护情况、财务明细以及原始凭证的请求。我们认为,虽然包干制下物业公司有权不对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予以公示,但无论采取哪种收费模式,都不能实质上影响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公司也不得以包干制作为挡箭牌,恶意隐藏应公示的信息。物业公司应明确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范围,及时提供或予以协助,同时也应注意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避免无原则地为业主提供所有信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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