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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家庭暴力行为严重损害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人身安全保护令、离婚纠纷等内容。
通过这十起典型案例的介绍和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家暴案件审理中碰到的一些法律问题给出了权威指引。
酒后家暴不能减轻刑责
施暴人明知自己极易酒后失控施暴,仍将自身陷于醉酒后的行为失控或意识模糊情境中,就应对施暴行为负责。
李晓茂:现实中发生的家庭暴力,有些会和吸毒、醉酒相伴而生。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的判决就明确指出,酒后家暴不能减轻刑责。
最高法强调,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纠纷,不属于从轻处罚情形。
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有着本质的区别,家庭纠纷属于婚恋双方、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或矛盾,通常具有偶发性、程度轻的特点,由此引发的案件与该矛盾具有直接的关联,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往往也有一定的责任。
但是,家庭暴力双方地位和权力结构并不平等,施暴人基于控制目的实施的暴力行为,呈现隐蔽性、长期性、周期性、渐进性的特点,施暴人对案件具有单方面的过错。
将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区分开来,从而不对该类刑事案件以“家庭矛盾引发”而从轻处罚,能够对家庭暴力的施暴人起到警示作用,从而有效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的现象。
对吸毒、醉酒等自陷型行为应采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予以评定。
主动摄入行为是加害人的一种生理性依赖,施暴人明知自己极易酒后失控施暴,仍将自身陷于醉酒后的行为失控或意识模糊情境中,就应对施暴行为负责,且绝大多数情况下,主动摄入酒精、毒品或其他物质后,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手段和程度都会加大,给受害人带来更残忍的严重后果。
而从国际标准来看,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一般性建议和联合国大会相关决议要求,“法庭是否确保主动摄入酒精、毒品或其他物质的加害人对妇女实施暴力行为后不会被免除责任”,即加害人在主动摄入酒精、毒品等物质后对妇女实施暴力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该案的判决即符合这一国际准则。
以暴制暴可认定“情节较轻”
此次公布的一起案例是首例适用两高两部《反家暴意见》将受暴妇女以暴制暴的情形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案件。
和晓科:2015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布了我国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反家暴意见》),在该意见第20条中,较为全面地规定了由家庭暴力引发的杀害、伤害施暴人案件的处罚。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就是首例适用两高两部《反家暴意见》将受暴妇女以暴制暴的情形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案件。
在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聘请了具有法学和心理学专业知识的人员出庭向法庭提供专家意见,并接受各方质询。
该案在审理中深入了解了被告人作为受暴妇女的特殊心理和行为模式,全面把握其作案动机、犯罪手段以及量刑情节,最终明确认定被告人虽然杀害了被害人,但属于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基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父母对其表示谅解,被告人尚有四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因此法院对其给予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
制止家暴可认定正当防卫
法院结合相关规定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和儿童予以充分保护和救济,对其在紧急情况下的私力救济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准确认定为正当防卫。
潘轶:近年来,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认定给出了指导意见,强调要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办案;立足具体案情,依法准确认定;坚持法理情统一,维护公平正义;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此次最高法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的判决就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受害人大多数是女性和未成年人,相对男性施暴人,其力量对比处于弱势。人民法院充分运用法律,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主观、对象等条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和儿童予以充分保护和救济,对其在紧急情况下的私力救济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准确认定为正当防卫。
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根据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史等进行综合判断。
在这起案件中,邱某某因婚姻纠纷在分居期间遭受其丈夫张某甲的纠缠滋扰直至凌晨时分,自己和孩子(张某乙)先后遭张某甲殴打。为防止张某乙手术不足一月的再造耳廓受损,邱某某在徒手制止张某甲暴力侵害未果的情形下,持水果刀扎刺张某甲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主观、对象等条件。同时根据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史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应当认定邱某某的正当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不负刑事责任。依法宣告邱某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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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女孩遭体罚死亡 生母被判死缓
据《新京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在其中一起案例的“典型意义”中指出:以管教为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从轻处罚。
案情显示,李某离婚后,长期将女儿桂某某(殁年10岁)寄养于其姨妈家中。2019年12月,李某将桂某某接回家中,与其同居男友杨某共同生活。李某与杨某时常采用打骂手段“管教”桂某某。
2020年2月6日中午,因发现桂某某偷玩手机,李某、杨某便让桂某某仅穿一条内裤在客厅和阳台罚跪至2月8日中午,并持续采取拳打脚踢、用皮带和跳绳抽打、向身上浇凉水等方式对桂某某进行体罚,其间仅让桂某某吃了一碗面条、一个馒头,在客厅地板上睡了约6个小时。
2月8日14时许,桂某某出现身体无力、呼吸减弱等情况,李某、杨某施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医生到达现场,桂某某已无生命体征。经鉴定,桂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击打全身多处部位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5年印发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7条规定,对于被告人虽然实施家庭暴力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但其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李某、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杨某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均积极实施行为,均系主犯。判处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高法指出,以管教为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从轻处罚。李某与杨某作为10岁女童的母亲和负有共同监护义务的人,明知被害人尚在成长初期,生命健康容易受到伤害,本应对孩子悉心呵护教养,但却在严冬季节,让被害人只穿一条内裤,在寒冷的阳台及客厅,采取拳打脚踢、绳索抽打、水泼冻饿、剥夺休息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48小时的持续折磨,造成被害人全身多部位大面积软组织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综观全案,对孩子进行管教,只是案发的起因,不能达到目的时,单纯体罚很快变为暴虐地发泄。法院认为李某与杨某犯罪故意明显,犯罪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对其不予从轻处罚。判决昭示司法绝不容忍家庭暴力,彰显对人的生命健康尊严,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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