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姑姑在一家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原本口头约定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每天上午工作3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个月结算一次工资。
后来因为公司办公面积扩大,我姑姑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变成上午3小时,下午2小时,每周工作5天。
请问律师,像她这种情况是否应当签订劳动合同?——魏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由于你姑姑现在每天实际工作的时间超过4个小时,每周工作的时间也超过了24个小时,并且公司没有遵循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的要求,而是一个月发一次工资,因此这样的用工形式已经不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你姑姑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和签订劳动合同,并根据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支付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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